潛水一陣子,爭議當天看到雙方的說法其實就想丟出來討論了,看到今天更多資訊浮出水面後,我就提出我的想法給大家討論看看,也看能不能幫我自己解惑~(以下想法未經嚴格論證,錯誤百出,如果有想法非常願意一起討論~~
【雙方合約】
委任契約於9/1生效。這在民法上就是標準的特別生效要件。簡單來說,契約要「成立」並「有效」,須具備一般/特別成立要件,以及一般/特別生效要件,才是一個成立比並有效的契約(大一民總)。問題來了,如果是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契約呢?
【實務怎麽說】: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其所謂「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乃契約實質拘束力之意;所謂「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指契約形式拘束力而言…(下略)。
…形式拘束力指為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皆不得任意撤回或解消契約…
…實質拘束力為契約拘束力最重要之處,即當事人所約定之內容容,拘束雙方當事人,對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與實定法相同之法律規範效力…
2.(以下為我自己的想法)所以在本件中大聖與獅的合約就是處在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況,雖然不具有實質拘束力而彼此間委任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尚未生效,但雙方既已成立契約,任一方應受形式拘束力之拘束,而不得任意撤銷。(補充:民法大師王澤鑑的教科書,以及台大陳自強教授上課都有提到,所以這應該是普遍為法界接受的想法,至於陳自強教授到底怎麼想的我不知道…他的思維領域我跟不上…但這是另一回事了…
【已成立未生效的契約可以終止嗎】
1.依照最近板上很紅的民法549條委任契約的任意終止權,所謂終止權係指雙方法律關係向後失其效力,但終止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續所以不會有什麼不當得利….blabla的問題,我應該沒有解讀錯誤。
2.問題來了,既然終止權是向後使契約失其效力,而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契約到底能不能行使終止權呢?我剛剛隨便翻了一下法院裁判,一時之間想不到適合關鍵字所以找不到類似的判決(如果有人找得到,我超級感謝你)
3.我的想法是,既然終止權是設計為在一個繼續性契約中賦予締約雙方可以在委任契約法律關係存續中的契約調整機能,大聖此時8/15應該是不能在9/1契約生效前提前逕行使此項權利的。
4.但等等,難道這代表在契約成立後但生效前,雙方只能坐以待斃或是坐令損害持續擴大而不能預為任何法律上行為嗎,倒也不是。其實民法就這種特別生效要件尚未具備的情況有一些規定。例如附停止條件之契約如果一方故意使條件成就,會有相對應的法律效果(請參考民法100條前後左右,我忘記確切第幾條了)。
5.再者,即使終止權無法行使難道大聖就真的沒救了嗎,那就要看雙方有沒有約定「意定解除權」或看看法條中能不能找到「法定解除權」…blabla。但這仍然會遇到一個疑問,解除權原則上應該是對已成立且生效的契約行使,使契約於解除後自始失其效力,所以表面上「看起來」也沒有合法的法定解除權(可能有啦,但我一時半刻想不到)。
【結論】
1.關於這種法律問題目前我手邊沒有教科書參考對照,但我知道契約的「成立與生效」本來就是一個非常艱深的法學學問(畢竟陳自強有一本書就是在講這個…)。
2.而大聖這個合約是不是只能一路等到9/1後才能行使終止權呢,我很期待雙方律師怎麼處理,看要類推適用還是找到什麼判決或是哪個被我忘記的法條去主張。
3.而就我沒什麼法學素養的人的角度看這件事,我覺得大聖目前行使民法549條是沒用的,因為契約還沒生效如何使其向後失其效力~而既然不能行使終止權,想當然雙方契約目前仍成立而受形式拘束力所拘束。如果按照此推論,現在的大聖可能不只一張合約在身上,接下來就交由專業的球隊人員及球員去處理了,我只能打打嘴炮發表一下意見。但我是滿期待法院怎麼說的就是…
(討論的大大請手下留情,要鞭不要鞭太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