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
單等統一的規範,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
也沒有相關懲處。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
任契約;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故秉聖完全有權單方面解約、台新也有權簽他,若法院認定有造成攻城獅的損害就賠償。
在職籃制度完備之前,台新與秉聖做出如此選擇本就是他們的權利。台新身為資方願意不
惜重本加碼搶人;秉聖身為勞方,既然簽的是可單方解除的委任契約,有企業給你好非常
多的待遇,並會提供法律資源協助可能的賠償問題,是有多奴才不會去?
Q1.攻城獅說不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
A:職籃既無特別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就是有權單方解約,若法院最後判賠就賠,那就是有
合約精神。
商場競爭既無違法,就沒道理要求球團不能不計重本的搶人、球員不能追求更好的待遇,
在職籃制度完善前,這就是他們的權利。
Q2.為什麼不買斷、交易、坐下來好好談?
A:不論是要高額買斷金還是用小台小曹換,都難以談出雙方滿意的結果。那上法院就是最
有利的選擇,法院判多少就賠多少,說不定還真的認定獅的合約無效。
Q3.在台新之前都沒球團這樣做,先例一開不就大家都這樣搞?
A:其他球團沒這樣做的主因是評估後認為並無需要,而不是不能做。除了富邦、中信等少
數球團,多數球團根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甚至去面臨可能的賠償問
題,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且大多都已在少數球團手中了。
多數球團無能力像台新做出如此選擇,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三連霸,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
路輾壓奪冠,自己都一堆好球員打不到球了,根本沒有必要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再去搶人或
留人。
秉聖案是先例也是特例,不可能成為常態,若還是擔心會再次出現,老話一句看要合併還
是兩聯盟合作訂好規則,不然就是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Q4.如果台新秉聖都沒錯,現在為何如此逆風?
A.承前所述,職籃既無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台新與秉聖就是有權如此做。不論道義上
如何,獅明明已多次收到秉聖希望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卻仍強行官宣、拼命限動tag連
發佔得先機,被ig婉拒後再發聲明說不是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指責台新惡意挖
角等等,加上廣大P迷、知名球評與主播未審先判直指大聖違約猴子,似已形成難以改變
的輿論風向,使人不去細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在於職籃制度的不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