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說穿了就是勞工
那麼就要直接回歸勞基法來看
過年不放假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但必須要雙倍工資
這是勞基法36、37、39條明文規定的
除此之外所有工作人員也都是
但過年票房一定能完售 加價賣都能
不管怎麼樣應該都划算才對
但台灣球館管理人員通常由場館方負責
(除了少數年租的球隊例外)
只要場館方不開放 就沒辦法打球
偏偏台灣兩大聯盟通常都用政府體育館當主場
自然而然就得回歸行政院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規定-公營事業機關放假原則上比照辦?
公職人員或約用人員若出勤需要符合必要性並給予補休 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精神
各縣市政府體育局不太可能特別開放過年場館
最後最關鍵的點就是球員並不想打
球隊也不想強迫球員打
多賺一場主場對球隊來說並不必要
勞資都沒意願的話 就造成沒人去推動過年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