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回憶台籃到底出過幾個法律案例研習,還沒回想完,發現這也是一個。
爭點:在公開場合拍攝裙底風光有無違反法律上對妨害秘密之禁止?
與偷拍和偷窺相關的法律有:
刑法第315條之1
https://i.imgur.com/JIqj1VD.jpg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https://i.imgur.com/qnRRrdZ.jpg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僅規範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與此案不合,
所以重點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我概略查判決書,未查到一模一樣的案例(也可能是關鍵字下錯,若有誤請更正)。
類似的案例是於捷運手扶梯向上時,站在後側拍攝裙底風光,如:
https://reurl.cc/4ryGGX(竊錄)
https://reurl.cc/9vZQyx(竊錄+性騷擾)
被法院認定拍攝行為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但站在上行手扶梯後側與本案情況還是有些不同,再追判斷標準到法務部函釋。
https://i.imgur.com/owYBuo2.jpg
法務部表示有關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應
個案認定,重點在判斷:
1.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隱私活動,且有合理期待
2.侵害隱私權行為
本案行為人是否違法,我們看下去(刑法第315條之1是告訴乃論)。
除了行為人的行為,還有一個很可以討論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上的性騷擾防治。
我有男生朋友就說,球團安排啦啦隊跳舞的地方是否安全,也值得檢討。
https://i.imgur.com/JpywZjP.jpg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規定到,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具有性意味之行為,對其造成
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所
稱之性騷擾。
除非啦啦隊員不是受僱者、派遣勞工或實習生,否則本案球團應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上的保
護義務,包含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
事前防治部分,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
事後補救部分,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採
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
雇主如果沒有做到,會有相對應的責任,如:
●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未依第13條第2項
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依第38條之1可處罰鍰。
●受僱者因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受僱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而雇主無法證明其已遵行性別平等
工作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由雇
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近來陸續有球團為啦啦隊發聲很好,但也應該檢討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了。
除非… 跟SBL時期球員合約訴訟案一樣,在啦啦隊上,又不認為是受僱者了?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mojlaw.moj.gov.tw/LawQuery.aspx
高點網路書店學習加油站https://reurl.cc/1vgpk8
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570
勞動部網站資料:https://reurl.cc/6vyYV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