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書緯公布裁判跟他道歉的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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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PLG職籃賽務章程已經有明文規定,在「25.道德條款及其他行為規範」當中的
25.1禁止不當接觸寫道,球員不得與聯盟裁判、各委員會之委員,或其他須公正執行職務
之聯盟人員,有未經聯盟允許之私下接觸,以維持聯盟運作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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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書緯翻拍電影畫面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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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連片尾都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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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rUxCDQC.png
這幾個都蠻大條的吧
還是我道德標準太高了 XD
※ 引述《Ryan119 (元)》之銘言:
: 林書緯在台灣打球的資歷也好幾年了
: 從SBL到現在
: 雖然有時會有一些言論引起討論
: 但到目前為止
: 好像也沒做什麼大條違法的事需要球隊出來替他道歉的
: 在美國長大來台灣打球
: 比起很多從以前就在台灣打球的那些老將
: (騷擾、約跑、酒駕的)
: 他還算相對挺珍惜環境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