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南英商工霸凌案

作者: randall1234 (威軒沙)   2025-01-17 17:43:4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郭玫玲
許詩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業學校、劉秀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一)被告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業學校與被
告劉秀媓應連帶给付原告許詩穎新臺幣(下同)1,138,27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二)被告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業學
校與被告劉秀媓應連帶給付原告郭玫玲45萬元,及自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737,306元(1,138,270元+45萬
元+149,036〈起訴前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1,737,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判決書出來了
近期凌虐的的案例是四個人分三百萬一個人約75萬
而且是已經出人命的情況下:
「大姊頭」許曉匠(25歲)姊弟以噴槍燒、電擊甚至逼吃糞等方式凌虐林姓男子致死案,
在民事賠償方面,一審判許曉匠等4人連帶賠償林父165萬9200元,台中高分院認為,林父
只有一個兒子,妻子也已過世,勢必孤寂一生,認為許女等人必須再賠償150萬元。
他一個人有辦法搞到判賠一百多萬
到底做的多過分我不敢想像
作者: super1315566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2025-01-17 18:31:00
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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