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活動] 邀請公務界的朋友一同發起連署

作者: bnopq (兔奴瓜瓜)   2013-12-07 01:44:57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IeWZjPj ]
作者: bnopq (兔奴瓜瓜) 看板: lesbian
標題: [活動] 邀請公務界的朋友一同發起連署
時間: Sat Dec 7 01:27:06 2013
揪 團 者:瓜瓜
活動內容:發起公務界網路串聯力挺婚姻平權連署
活動時間:NOW~~~
活動地點:任何有網路的地方
預估費用:網路費......
活動人數:不限,但希望妳至少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規定之「本法所謂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
公務之人員」或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
機關服務人員」。
聯絡方式:B信
其 他:看到FB上各界的陸續力挺實在手癢受不了
雖然公務界真的比較保守,但還是想試試看阿!
請各位願意一同出聲的同仁來吧~(招手
PS.就算只是幕後協助也很歡迎,尤其希望有行
政類同仁參與,小的是技術類科的有點擔心
聲明寫得不倫不類,需要擬稿人阿><
作者: coconut222 (椰)   2013-02-07 01:28:00
郵局人員算嗎? xD
作者: bnopq (兔奴瓜瓜)   2013-02-07 01:32:00
呃......果然馬上就遇到這個問題了T^T我私心希望都能包含,但聯名時希望是有通過郵政特考的正式人員為主,但仍然歡迎參加網頁建置和聲明擬定!
作者: coconut222 (椰)   2013-02-07 01:38:00
我女友是有通過特考的正式職員喔!只是因為郵局不是公保是勞保 國營企業公司化 所以不知道是否符合
作者: bnopq (兔奴瓜瓜)   2013-02-07 01:43:00
我個人見解是中華郵政還是由國家持股,許多工作項目仍依法令辦理,所以應該可以符合最廣義的公務員吧XD
作者: shakerain (嗯)   2013-02-09 13:31:00
若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郵局人員就符合"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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