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現況
同性伴侶註記 沒鳥用的現況
就算我們在家一戶籍下 屬民法1123條的家屬關係
依然是被拒絕的
有一點想哭
(本文的bi點是,我們倆都是雙性戀伴侶)
事情是這樣子的
因為我跟喵喵準備要出國玩,所以需要辦護照
因為我打算請假親自去辦,想說就讓喵喵委任我幫他辦
但外交部網站的公告是「親屬」或「同事」才可以接受委任
還有「旅行社」,
如果是其他人要委任,必需先「到地方法院公證我是要幫他辦護照的『朋友』」
為了避免白跑一趟,所以我先打電話到外交部詢問,
我們有戶政事務所證明我們伴侶註記的公函,也是戶口名簿上的共同生活戶
但外交部回應,我們「只是朋友」,需要由法院公證,我才可以幫他代辦
原來,在這個國家裡,我們究竟「只是朋友」,
連同事可以做的事,我們也不能做,當然,我不是旅行社,所以不能幫他處理
因此,被拒絕了
明知道有可能被拒絕,但被拒絕時還是會難過
但我也會為這件事情力
雖然,我會改請旅行社幫忙喵喵辦這件事,因為我們還是得出國玩耍
但我也會繼續爭取,
讓「家屬或註記為同性伴侶」的人也可以光明正大接受委任去辦護照
希望大家也幫忙,把這個依然不公平,無實質平等待遇的「同性伴侶註記」的概念,傳遞出去,我們終究需要一個被國家認可的親屬關係
我記得我們校長問過我,為什麼你們一定要結婚不可?(校長是支持同志結婚的)
校長,現在你知道我們為何結婚不可,
因為,無論我們如何彼此相愛,在法律上,我們依然只是陌生人。
※ 編輯: wallacew (163.32.134.162), 04/22/2016 12: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