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權] 原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有性別限制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5-14 11:21:28
曾有人問我為什麼專法不可行?
是否知道保守派在意的是什?
轉貼此文回復該人提問:
所謂排斥激進改變的保守派,
不只存在反同性婚姻合法化者,同樣也存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者。
而支持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保守派者(保守正方),對所謂「全新制度--伴侶制」,
始終存在各種疑慮:
權利義務會否與現行制度(婚姻)不同?(此現象已於多國發生)
該制度會否改變/破壞現有家庭制度?(此現象英國已發生)
該制度是否會破壞其原對法定親屬(婚姻)關係的期待?
該制度會否會存在更多法律權利義務爭議?(此現象美國英國已發生過)
該制度會否不只是過渡性的存在,甚至成為阻饒其進入舊制度(婚姻)的絆腳石?
如另立專法,且專法權利/義務與婚姻存在差異,
則可能發生該文現象:不適用族群--法律性別不一致伴侶(跨性別/異性伴侶),
可能會訴諸各種管道要求同等適用(此現象英國正在發生),
最終同性伴侶專法將變為不分性別組合的伴侶專法。
雖國內婚姻制度法律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相當,
但民間異性婚姻文化仍存在許多男女關係不對等的情況,
這很可能進而導致異性伴侶比同性伴侶更加偏好伴侶制度(此現象法國已發生)。
且當專法存在一定比例拒絕進一不進入婚姻的擁護者,
專法將不會只是過渡性的存在,縱使未來同性婚姻合法化,
專法也無法廢止。(法國與英國目前伴侶制度與同性婚姻制度並存)
而以上所提及的現象,都與保守正方的期待不同,
保守正方對沒有實質法條內容,權利義務內容模糊不清的全新制度充滿疑慮,
寧可只爭取已知優缺,權利義務內容明確且熟悉的婚姻制度同等適用性。
以現況來說,正方主力婚姻大平台是相對保守的,
對於婚生推定不適用同性配偶,婚姻大平台立場為支持。
(伴侶盟簡至潔則是反對婚生推定不適用同性配偶一事,主張應全面適用)
祭祀公業條例中同性婚姻適用性問題,也不在婚姻大平台的論述之中。
(伴侶盟許律師則於攻勢節目中公開表示本來就應該要改)
認為反對專法=激進派,這似乎有些不對勁,
其實支持專法/支持民法的人,究竟是保守還是激進,應該要看其核心脈絡,
而非單純用支持專法還是民法單一要件去辨識。
且同性婚姻不是保守派與激進派的爭鬥,是反方與正方的對抗,
不論在反方還是正方,都存在保守或激進的論述,
(例如主張專法才能完全涵蓋同性伴侶子女權利義務的支持專法激進派)
(但這類激進派主張的專法內容我也還沒看到過。@_@)
只是各自有各自的脈絡,各自有各自的考量。
嗯?你問我是保守派還是激進派?
這要看你問的是哪個點呀~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P5r30Y0 ]
作者: NTULambda (台大浪達) 看板: lesbian
標題: [平權] 原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有性別限制
時間: Sun May 14 02:30:15 2017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回覆意見:
案件主旨: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相關詢問
具體內容:
請問是否必須在註記時法律上需相同性別始得為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
如是,是否忽視跨性別的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特別是不想被稱為夫妻的同性伴侶)
受理機關:民政局
回覆機關:民政局
回覆日期:106/04/27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一事,本局向您說明如下:
一、本市為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因應民眾需求,所提供的同性伴侶註記須雙方在
國民身分證上的性別均為男性或女性,如果一方為跨性別者,
依現行作業規定尚無法申請同性註記,敬請見諒。
二、您來信建議「重視跨性別者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您的寶貴意見本局相當重視,
本局未來將納入研議。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
歡迎逕洽承辦人:郭銀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5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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