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四傍晚約六點二十在士林出車禍
對方是媽媽載兩個小孩前面站一個後面坐一個
事故發生在兩個紅綠燈之間的一段路
我是直行車對方在我右前方
我是過第一個紅綠燈後慢慢加速(時速約五十多),然後離他們越來越近看他們不快欲超車殊不知那一瞬間對方突然打左轉燈然後就切過來了(尚未到下一紅綠燈,對方欲騎過雙黃線穿越對面車到進小巷,因為前方紅綠燈關係對面尚無來車)
而我則是煞不住擦撞後往左邊車道滑了出去,事後被送到附近醫院做處理,還好當時騎不快只有左手肘、膝蓋x2擦傷,左腳掌扭傷及較嚴重的擦傷、脖子拉傷,對方無明顯外傷
在醫院時警察有過來做詢問事發狀況,一開始對方還謊稱剛過第一個紅綠燈就打左轉燈了,到警局看監視器後明顯是上述狀況,對方才態度轉軟跟我道歉
在警局已先口頭承諾對方負責我所有機車修理費就好
然後星期六app對方要去弄估價單,對方要求去他認識車行被我拒絕了,且一直急著說想趕快處理好不要弄什麼估價單了等等的,態度讓我有點不開心(有點咄咄逼人的感覺)
目前我知道轉彎車要讓直行車,而且我未超速、未酒駕、未闖紅燈等已盡所有交通用路義務會口頭答應只賠償修車是因為當時我在想對方會覺得我也有過失
想問估價後還要再進行何種程序?寫和解書?還是要上調解委員會?
如果對方態度還是讓我不舒服我可以採何種法律途徑?(目前知道六個月內可告過失傷害以刑逼民)
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