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手機排版請見諒)
我一直覺得,禁行機車是行“社會分隔”的政治手段。
有一定經濟資本者(買得起車且負擔得起一切開銷者),可行內側較單純無擾的車道、行高速公路、享完整路權;
反之,只夠擁有機車的人,被迫暴露在外側車道複雜路況、被公車輾、橋上密集車流裡碰撞的風險。
曾反覆想,主政者為了什麼如此計劃?其中的安全問題顯而易見。又何苦勞心費力,搞個車種分流,弄個對部分(且不少比例)用路人不安全的規範?
弄得騎機車的人,還未上路,就自我矮化一階。
搞得機車騎士,要撿汽車剩餘的空間使用、在汽車間行駛、在汽車間求生存。
私以為,此分隔政策,目的於:在某集團壟斷社會經濟與主導社會流動下,進一步由交通政策(同時與其他民生相關政策),對社會加諸掌控。
大白話說就是:人民要買得起車、想要享有階級流動機會,必須接受政府教育、政府主導的意識形態、在政府的安排下奉身。
然後就可以開四輪,鄙視起“低階”的,未受政府啟蒙教化的普勞。
至少依民國67年的狀況,我認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