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最近收到一張在桃園機車違規停車的罰單,日期為103年10月份
由於本人有在記帳,去查了那天確實有違規停車,也被拖吊
當天已經去監理所繳交罰單600元以及拖吊場保管費150,總共750元
因為我住高雄,上個禮拜又收到一張罰單,
寫著我103年10月的罰單未繳,要罰900元
我覺得很不合理所以申訴
今天收到回覆內容:當事人對自己有利之事實,應有舉證之責任
但是一年半前的收據誰還能留著,留著的話字也早就消失了
我上桃園的監理所也沒辦法查到繳費紀錄
所以這是算我自己衰,只能自己乖乖去繳900元了嗎?
懇請專業的板友為我解答,謝謝
想到我明明就乖乖繳罰單,為什麼還要被罰,就覺得好嘔
一年半前的繳費紀錄還要自己舉證,難道政府收錢都沒紀錄嗎?
高雄市政府一年半後才給我罰單,是不是缺錢所以才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