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收到四年及欠繳的燃料費的法院執行公文,竟要從公司薪水中扣款,
仔細查看是哪台機車,
原來是家中四年前
已申請爆廢的機車,
怎麼還有欠繳費用和罰單?
後來打去監理所確實已報廢,
是他們內部資料傳遞錯誤,
只要繳該年度的報廢前的燃料費用400多元。
以為就結束了,孰不知道,就在今天,
公司人資說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繳燃料費單
天呀,打去問高雄監所詢問,
承辦員說,叫我們公司不用理那張單子
痾,想必此承辦員沒在外面私人單位上過班嗎?
怎麼可能叫公司人資不要執行,這是政府公文,承辦員又說:或者叫公司去問監理所。我
的天呀,這不是涉及個資法嗎?
幸好上網google,好像可以請監理所直接
向法院徹消執行通知
承辦員好像滿天,這種事,他們常遇到吧?那他們應該流程勢必較我們熟稔許多
怎麼他們好像一個指令一個動作,
對公務員的辦事效率真的涼到心底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