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天經過花蓮新生橋的時候,被開了一張有點令人疑惑的沒兩段左轉罰單
以下是該路口的簡圖(看標線應該沒有理解錯誤吧?),所以可以理解成這是T字路口吧?
http://i.imgur.com/wpwPNIX.png
前段禁行標線與機慢車專用道
http://i.imgur.com/U65uvNw.jpg
中半段禁行標線
http://i.imgur.com/rld8CJC.jpg
後半段地上標線與燈號(不意外又沒機車路權變右轉專用)
http://i.imgur.com/M6Yxq40.jpg
http://i.imgur.com/Dngd30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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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從新生橋下橋要往左轉,剛好紅燈所以我在停止線前面的停等區
打了左轉方向燈之後,綠燈之後就跟著地上標線還有燈號左轉,
(只有三種顯示:圓形紅燈、圓形紅燈+右轉箭頭綠燈、左右箭頭綠燈同時亮)
看了一下文末列的相關規則我理解是可以直接左轉,
且因為燈號與標線關係無法進行兩段式左轉的動作。
被攔下來的時候跟警察說設置互相矛盾誤導用路人,警察就一直跳針有兩段左轉
的牌子依法就要兩段,那個箭頭燈號是給汽車看的,我問他那機車要看哪個綠燈?
他又回去跳針了有兩段牌子依法就要兩段左轉。
查了網路新聞那個牌子是近幾年新設的
最後罰單上用的法條讓我更困惑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二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我找不到有哪個規定標誌>標線&號誌,如果有麻煩告知我,當作$600學到更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標誌與標線矛盾時要怎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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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查到的相關規則,有漏掉還是引用錯誤麻煩告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5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
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
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
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
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
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第176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
變換車道線使用。
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
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第206條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