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單行道前車突左轉發生擦撞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3:01:31
關於 轉彎車/ 直行車 之議題
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4705
來源: 交通部官方網站回函給地方法院的釋義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同向同一車道行駛之二車輛行駛規定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法院 101年10月 4日南院勤刑元 101交易88
字第1010047175號及南院勤刑元 101交簡 336字第1010047176號函
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已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爰
於貴法院前揭號函所提之本部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
函說明二後段,已明確說明略以:「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
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
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
義課題。
簡單的說. 若兩車關係為 同向 同車道 前後車.
就僅有"前後車關係"
不要再亂扯轉彎車了. 那是不同車道 或 不同方向才成立
很多機車族都貪方便, 結果養成隨便. 自己天天上路都違法還不自知.
-
對.網路上確實很多這種情況結果被判轉彎車結果受罰.
因為警察跟檢察官自己都不懂. 當事人又不曉得如何提出正確法規.
交通法規其實還算清楚(比較刑民法來說).
那麼. 來看看警察+檢察官+車鑑會+地方法官 都亂判造成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最後被告勝訴. 原因很簡單. 拿出正確交通法條.
來源:司法院官方網站
再審無罪判決書
https://goo.gl/ENR0EB
恩. 錯誤知識的人. 別再亂講話啦. 哪來轉彎車之關係...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3:03:00
單看原PO的文說明 原PO實際上錯比較多就賭看看對方懂不懂法律/會不會提出正確法規
作者: silentsoccer (醬油拌麵)   2016-09-27 13:42:00
我早就說過了,前篇還有人亂扯咧,更有人有親身經歷呢,叫他讓大家見識見識又不要...唉,網路上亂放砲沒關係嘛!給別人錯誤觀念到時遇到干我屁事是不是?!而原波這個會有爭議的點在於是機車,在同一車道內會有很多條行車路線,在於能否主張如我之前拙見"在右前方突然左轉,還不考慮打燈問題,單單不同行車路線突然轉彎就有爭論空間。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3:59:00
機車定義同汽車 故不論車道再寬再大都是一個車道變成套用於後車"超車"之行為機車在台灣最大亂因就是體積小 很容易鑽縫如果一個車道有15公尺寬. 我相信卡車也會鑽縫"超車"當然了. 不管機車還是卡車還是坦克車 都是"超車"行為當然還有一個"併行"的問題
作者: shachitw (殺氣)   2016-09-27 14:05:00
難道你會把兩三年前的發票留著? 當作每個人都有收集癖好我一直強調肇責這部分是由警察從哪點看起,若只單純的車禍和解不走上法院,保險公司或當事人一定以初判表為主,所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4:06:00
那你是原本就併行好幾百公尺了?
作者: shachitw (殺氣)   2016-09-27 14:06:00
以初判表上的肇責到底誰錯誰對,有沒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又或是要引用上述釋義(同向車只有前後車分別)單看警方怎麼去看,除非自己再花3000元去鑑定.這就跟法條明訂車禍賠償需折舊,但實務上不走上法院,誰跟你在折舊
作者: shachitw (殺氣)   2016-09-27 14:09:00
已看完,但我只是想說基本不走法院就是以初判表為主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4:09:00
很多鑑定委員 都跟板上一堆人一樣 錯誤知識..
作者: silentsoccer (醬油拌麵)   2016-09-27 14:09:00
本來就這樣了,要看是不是遇到恐龍啊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4:10:00
之所以 初判表 或 鑑定報告 最後都會解"僅供參考"來規避責任...這就是台灣公務員 XD
作者: silentsoccer (醬油拌麵)   2016-09-27 14:11:00
是啊,因為真上法院還是聽恐龍的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4:13:00
真到了法院是還好啦 因為法院絕對依據法條來判除非你遇到收賄的...冏
作者: silentsoccer (醬油拌麵)   2016-09-27 14:15:00
法官還會叫你自證咧,那要牠幹嘛?馬的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7 14:16:00
沒有被告自證啦(原告要提證據) 被告方只要提醒法官法條即可
作者: silentsoccer (醬油拌麵)   2016-09-27 14:17:00
說是這樣說,上法院法官可不是這樣問。
作者: purpleboy01 (紫喵)   2016-09-27 16:39:00
路過 鑑定委員根本只是群泡茶聊天的阿伯你跟他描述情況根本沒屁用 他只會死腦筋說法條就這樣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9-27 16:45:00
鑑定委員? 還是調解委員?
作者: iverpun   2016-09-28 01:02:00
車鑑的權責公路法原本就規定是車鑑會,警察的初判表只是服務性質,避免車鑑會業務量過高,哪是什麼推卸責任沒看到去年警政署原本要廢初判的嗎?被保險公司靠北後就又縮回去了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6-09-28 11:53:00
看法官認不認為這是同車道呀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9-28 13:07:00
那是要看證據啊,行車紀錄器就播給妳看了沒證據的情況,就算是殺人案也沒用囉這路原po都說是單行道了呀,難道要偽證嗎重點是車鑑會根本不懂法條在亂判是在害人啊,唉
作者: qsc810148 (qsc810148)   2016-09-30 03:13:00
咦?但是這件事故位置不是已進入路口,還有車道的分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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