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檢舉的經驗:
汽車(大重):
公家土地的人行道或騎樓:罰
私人土地的人行道或騎樓:罰
私人土地但非人行道或騎樓:不罰
機車:
有公告機車退出人行道/騎樓:罰
未公告機車退出人行道/騎樓:不罰
雖然在法規上,汽車是包含機車的
但在實務上
汽車(大重)就是不允許停放任何已被認定為道路一部分的騎樓和人行道
不過這邊對騎樓和人行道的認定,是要用區公所的地籍資料為準
常常檢舉後分局要花很多時間去跟區公所調地籍資料認定
機車的部分
之前有問過某分局
得到的回覆是不論騎樓/人行道是否已公告實施機車退出
在上面停車都是違反56-1-1的
但因為本市機車數量眾多、停車空間不足......
所以是實務上不舉發
(可能市政府有相關的行政命令?)
我是真的還滿想知道警政署的回覆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