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臺灣禁止超過150cc以上的機車領牌行駛
50cc以下是 輕型機器腳踏車
50cc以上是 重型機器腳踏車 最多也才150而已
開放150以上後為了這個分類,全名變得超長
有一段時間 重機的全稱是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不過機器腳踏車在法規已經修改成 機車 一詞了
(不過還是被當成慢車在管啊啊啊啊)
回歸正題
看一下民國79年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
0公里。
二、在市區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三0公里,郊外慢車道上,時速不得
超過四0公里。
三、輕型機器腳踏車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0公里,郊外道路時速
不得超過四0公里。
四、(以下略..)
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