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11/25(五)早上騎車上班時於明新科大附近的
COCO、清心飲料店前與機車發生擦撞(南下路段)
事發經過:小妹行於機車道上,一台機車未看左右即從轎車與轎車間鑽出,
因煞車不及,我車前輪與對方後輪發生擦撞,我車倒地,對方前行一段距
離後停車,走到我旁邊欲將機車扶起,又不慎催到油門,使機車再次倒地。
對方請求不要報警,因為她要趕去醫院,希望能私下和解,因為也都沒受傷,
所以互留電話離去(對,我是白癡!沒有報警)
後來覺得不妥,中午約對方一同去警局備案,
對方一開始展現誠意表示願意賠償,
因為我的機車騎不到一年,也從還沒有摔倒過,都還很新,
所以左邊跟前面的殼都嚴重磨損需要更換,
估價出來需要7000,
11/26(六)
對方表示他們的機車騎起來怪怪的也需要維修,
問有無估價又含糊其詞,
我方表示願將金額降到6000,對方車輛自行處理,
對方也答應(有錄音)
11/27(日)
對方下午傳LINE來表示他們有行車記錄器,
說他鑽出來經過一台車的距離我才撞上,
我車速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當時塞車路邊又很多違停根本不可能超速)
有和對方要影片,影片內容只有他騎車從轎車與轎車之間鑽出往左然後震動,
往前騎一段停車的畫面,沒有車撞到的畫面,
說他們只願意賠3000,若我方不接受就送調解委員會。
各位大大可以盡量噓我蠢當下沒報警還有沒裝行車記錄器QQ(我都想揍自己了!!)
但想請問接下來我方可以採取的行動有哪些?
還有沒保持安全距離是這樣用的嗎,
對方亂鑽出來才不對吧?!
另外如果剛好有11/25(五)早上8:50-9:00左右
經過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39號路段的行車畫面懇請提供給小妹!
另外有法律高手願意幫忙也可站內信提供對方給的行車記錄器畫面,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