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大家好 我單手哥啦
這幾天很多嚴謹的朋友的聲音 我都聽到了
跟這些表示雙手完全不會離開龍頭的朋友比起來
能改進的我會盡力改進 不過依目前蘋果日報請警方查證的資料來說
的確行車計錄器只有5秒 (當然也不排除其實更長啦)
表示我前篇文章其實講的很公允 我可能不是在取暖
那些不相信的朋友可以到此為止了
(截錄新聞)
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表示,當初依據民眾檢附的行車紀錄器,發現該騎士單手
騎車,參考過往其它分局曾開出以單手長時間駕車的罰單,才會開單舉發,不過重新檢視
行車紀錄器,該影片僅五秒鐘左右,單手騎車時間不長,無法舉證其危險騎車,會主動予
以撤單,若長時間單手駕車,就可能涉及危險駕車法規。(投訴組黃俊智/台北報導)
不過秒數其實也不是我的重點
我在這邊再說一次 能改進我會努力改進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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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原文的文章很多版友注重的重點失焦了 我想在這邊再解釋一下
我想強調的還是比例原則 跟是否適用43法條這邊
其實 就我這幾天查的資料 整個交通法規並沒有限制過單手騎車此一行為
會被開罰的都是單手騎車所附帶的行為 如單手闖紅燈 單手騎車抱嬰等等
所以才會有單手騎車抓寶可夢只用罰一千的案例
很多正義版友念茲在茲的認為本來就該罰一萬二
可能都沒真的研究過法條與立法精神 也歡迎一起討論
這邊截錄蘋果新聞我剛剛看到的追蹤報導如下
(也感謝蘋果的追蹤報導 真的很用心 解了大家的疑慮)
https://goo.gl/izCjqI
單手騎車不違法 警開罰認定看這個 | 即時新聞 | 20161226
警政署交通組安全科長蔡宗益解釋,只要眼睛直視前方,注意車前狀況,穩妥掌控車輛,
就算單手騎車,單手拿傘,單手拿飲料,也不會開罰,開罰判定標準,「不是以時間長短
來認定,因為這樣最不客觀」,而是以行為表現認定是否危險,有無危害他人之虞,考照
姿勢也沒規定,兩手必須放在手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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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附上 我Po完文章完去隔天去申訴的申訴書如下
此次被拍到單手騎機車 敝以為43條中法律上沒有明定「使用單手駕駛慢車」屬違法行為
,依照同條款相關法條:蛇行、超速60km以上、迫近侵害其它駕駛人路權等行為,可以看
的”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不應為霸王條款,對用路人正常駕駛狀態下,無意識下的偶
一的小動作做過渡解釋,應合併來看是否因單手駕車產生用路人危害。
又查詢相關開罰案例,這半年內的案例騎機車用手機抓寶可夢也僅僅求處一千元,更證明
了單手騎車非但無造成危險駕駛的條件,更不應該開罰。(無因此產生其它用路人危害)。
照片或影片中應可以看的出來,整個行駛都是正常直行,無任何偏移。
另外,前方150m左右有轉彎處,我必定會打方向燈(雙手駕車),更證明了無連續單手並有
安全用路的動作。懇請撤銷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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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序:
警方開一單 我花一整天加三天睡不好啦 幫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