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的親人(A)前陣子發生一起無碰撞車禍,
A半夜在兩線道的十字路口(有標示要兩段式左轉),
從外側靠近內側車道處打方向燈要左轉,
他看到後面遠處有輛機車(B) (有載人),
當時無其他車輛,
因為還一大段距離,
所以A就繼續左轉動作,
轉到另一條路後聽到有聲音停下來看,
發現B自摔,
後來請警察來,
警察先畫線,
B問能不能把車牽起來了,
當時車子看起來沒什麼事,
警察說等他畫完線,
畫完後警察沒拍照,
B就牽起機車發動,
不知道怎麼用的,
機車衝出去撞到東西損毀,
還把路上的東西撞壞
有去調閱監視器,
在做筆錄時,
A說他騎30-40,
B沒說他騎多少,
雙方都說有看到對方
後來有開偵查庭,
B才說他也騎30-40,
對方不想和解,
他們要求賠償身上的傷.車子損失.撞壞國家東西的損失.和無法工作的損失(但是親人說傷
勢只有銅板大小的擦傷)
最近收到起訴書,
以[未依兩段式左轉]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及[應注意而未注意]起訴,
證據清單有下列幾項:
(1)A的供述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4)現場及車損照片
(5)監視器畫面
(6)行車記錄器畫面
(7)醫院診斷證明書
A說他沒看過報告表也不知道有報告表,
他承認他沒兩段式左轉,
願意付B自摔的傷勢費用,
但對方連車子衝出去撞爛也要他賠,
他不願意,
所以一直沒和解成功
想請問各位,
警察當初都沒拍照了,
怎麼可以用(4)來舉證?
原本B車還很遠,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可以用在這情況嗎?
可以主張B車因注意而未注意嗎?
請問這有可能抗辯成功嗎?
我們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