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先前剛好停紅燈時錄到有機車闖紅燈就順手檢舉了
但警察回覆如下:
交通警察大隊: 第四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6年8月18日向本
局局長信箱反映意見,經交由本局第四分局查處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重機車於106年8月18日21時47分許行經本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
與大墩七街路口時闖紅燈一案,審酌所提供之舉證影像顯示該車違規行為屬實,
惟經查該車號牌與車籍資料不符,為避免舉發衍生執法爭議,恕無法舉發。
(二)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敬復。
承辦人:交通組 巡官詹益森 聯絡電話:04-23892026 106年9月5日
請問這樣意思是指資料庫裡查到的車牌所屬車型與拍到的車不同嗎?
這樣警察會再進一步查證車籍不符的原因嗎?
如果不會的話, 不就是一個大漏洞嗎? 違規被檢舉都爽爽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