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ackkeyss (阿彌陀喵)》之銘言:
: 早上騎民權大橋的時候
: 機車專用道分成兩道速限40
: 結果前面一台車騎35
: (我跟在後面時我的表速35實際約31)
: 還騎在左邊車道
: 點她一下喇叭後她看了一下後照鏡
: 然後繼續騎在左邊車道
: 右邊沒車她不過去
: 左邊雙白線我也過不去
: 希望每個橋都能像華江橋一樣都有標示慢速車請靠右
: 遇到這種用路人真的很OX
先說結論
一、其實對方(前行車)沒錯 頂多就是路隊長而已
原po(後行車)雖然按喇叭 但程序並未完成
二、超車程序很複雜 通常變換車道比較有效
因為超車是通常是指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
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但後行車沒完成超車要求
所以前行車可以裝死沒看到
假設後行車完成超車要求了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四款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
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也就是說 前行車注意到後行車提出超車要求時
在沒有障礙的情況下 是必須讓後行車超車的
這個必須來自哪條法規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一項第五款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後行車提出超車要求 前車沒障礙卻不讓是違規的
但前行車讓後行車通過時 又是一道複雜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五款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若無表示允讓就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一項第四款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後行車超車時若沒打方向燈、保持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一項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一款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
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整個超車程序 反而後行車違規的風險更高好嘛!!!
不管是經驗談還是分析法規 變換車道才是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