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者雙手皆骨折,故代po。
一.車禍經過
1.當事者無行車紀錄器,故無法po上網給板友參考。
但案發地點有17隻監視器可供司法單位調閱,所以肇責逆轉成對我方有利。
2.對方當時強調我方自摔,企圖撇清責任,而且事後避不見面及聯絡。
3.鑑定結果對方全責。
二.現時實際財物損失
1.現時醫療支出:102531元整
2.現時工作損失:130000元整
3.車損:40351元整
4.專人看護:72000元整
5.手機衣物安全帽等雜項:16351元整
共計:361233元整
以上皆有甲種診斷書 薪轉證明 車行估價單 醫師囑咐看護證明 各項收據以茲證明
三.醫療內容
1.左鎖骨粉碎性骨折,打了一隻鋼板和十隻鋼釘
2.右手大姆指骨折,打了一隻鋼釘,診斷書記載術易有後遺症,
能否恢復尚待追蹤復健情形。
3.手術有插管及輸血。
四.後續損失(不確定)
由於要開第二次刀取鋼板加上復健,這段時間的各種費用粗估約15萬。
比較想問的板友的是,
以上的情況在精神賠償上到底提出多少的金額才不會被說成獅子大開口?
因為徵詢各方意見後,
大部份都是說開高一點讓對方殺價或是開高讓法官自己去打折,
又怕開太高弄到法官不爽,或是對方透過公眾傳媒亂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