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在高雄中山經博愛陸橋發生車禍。
發生現場是,
警察正在陸橋上處理另一件車禍,我騎上陸橋後,發現前方的警察機車,靜止在前方,並
立即緊急煞車,但依然打滑,跌落機車。
全身上下各種擦傷、碰撞傷、所幸沒有骨折。
我本人對交通規則並無特別了解,所以上 ptt 向各位請問。
我上網查到的,車禍現場必擺放三角警示牌,避免後方追撞,
因限速不同路段而擺放距離不同,
限速40公里內要放至少5公尺遠,
限速40公里以上要放至少30公尺遠,
而坡道,則要放在坡道的底端,因坡道上會有盲區。
我從醫院回家以後,和當場警察聯絡,希望請求賠償,
對方說:「在執勤車禍現場,已經擺放機車,後方紅藍警示燈閃爍,應已足夠明顯,你看
到前方有車,卻沒停下來,依然撞下去,還來向我求償?我沒向你求償就不錯了?」
我個人認為,就算視機車為三角警示,陸橋上限速40公里,對方也無擺放在前方5公尺位
置,
且我認為機車是無法取代三角警示的,如果能,那為何規定要放,閃車子的警示等就好了
且他們是在坡道(陸橋上),我的確在察覺時立即反應煞車,卻依然撞上(應該是所謂盲
區)
但對方一直仗著是警察,正在執勤,說早已處理過無數交通事故,無比清楚,這案件的處
理不能比照一般百姓的交通事故,絕對是我的錯。
我因為對交通法規不了解,只能透過網路來尋求幫助,當然也不是說一定要請求到賠償,
我只希望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若如我所認為,我就拿出有利證據向對方求償,若
是我錯就自己摸摸鼻子,可能反應力真的很差就少上路。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撞過警察的經驗?幫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