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流動式照相是否需要立牌?(100m內)

作者: et22639643 (使用年限)   2017-12-25 19:34:22
解釋一下三腳架測速逕行舉發的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1項7款、2項9款及第3項
道交條例7-2條1項7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這款主要敘明如有以錄影、照相等科學儀器證明違規,且當場不能或不宜當場舉發的話,可以逕舉。
→但以錄影、照相採證的方式逕舉,必須為固定式(固定桿),並且定期在網路上公布設置固定桿的地點。
→除非是2項所列各款的違規,才能夠「不」以固定式的方式錄影、拍照逕舉取締,而超速就列在此項第9款
道交條例7-2條2項及9款: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行為之一者,不在此限: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此項各款中,僅針對第9款的超速(或龜速)有進一步的限制,規範在第3項
道交條例7-2條第3項:
對於前項(指第2項而言)第9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超速(龜速)的取締,不論逕舉或攔舉都應該符合此項規範:
→一般道路:測超的標誌應設置在距離採證地點100至300公尺之間
→高速、快速道路:測超的標誌則應設置在距離採證地點300至1000公尺之間
以上
※ 引述《askaa ((小布~))》之銘言:
: 剛剛從東湖往台北方向不上南湖大橋右轉沿著高速邊騎車被流動式照相機拍照了.....
: 小弟騎車本身速度真的不快 絕對不到60 頂多50幾上下
: 被閃後看地上限速是40....回去問車子黑媽媽的條子他說超過51就會照
: 但是他沒有立任何警告標語車子也沒有警示燈
: 請問一下這樣申訴有效嗎?.....
: PS 原本才剛買水果回家還再計較水果錢好貴 結果馬上一張1200罰單真的很想哭
: 但是沒注意限速真的也是本身問題 如無法申訴也只好乖乖繳納
: 我問條子時他還一直趕我走....剛剛我估計半小時內至少有三四十台車被拍.....
作者: akay08 (Ara_K)   2017-12-26 00:14:00
推推
作者: askaa ((小布~))   2017-12-26 10:24:00
真的哭惹 因為是有根指示牌在100~300m間 看來只好認賠了 囧
作者: YJM1106 (YM)   2017-12-26 10:42:00
警用雷射槍射程可以在你看見牌子前就先抓你超速了
作者: Gunslinger (串燒)   2017-12-27 11:30:00
詳解推 原來高速和一般道路的距離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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