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7 12:29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即時報導
鑑於國內機車數量眾多,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為有效改善機車排氣污染問題,環
保署自1998年起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建立民眾定期保養與檢驗的觀念。2017年檢
驗機車超過670萬輛次,到檢率逐步從39.4%提升到72%,不合格率逐年下降,統計歷年
檢測資料亦顯示,每年按時參加檢驗的機車,不論不合格率或排氣濃度均較不按時檢驗的
機車低,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已有具體成效且確能有效減緩車輛排放的劣化。
環保署表示,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範「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
物定期檢驗」,在於防制實際行駛於道路之車輛排放廢氣超過排放標準而產生空氣污染。
對於「使用中」之定義,係指於交通監理單位登記有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
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
只是目前機車車籍管理係採登記制,但一般車主對於車籍異動之申報變更觀念不足,致使
車籍登載資料往往與車輛實際使用現況不符,且因車主對機車未實際行駛於道路不會產生
空氣污染之訴求,以及參照未定檢機車處分之訴願決定及法院判例,為避免爭議,環保局
需透過攔查、攔檢、巡查、車牌辨識等方式進行稽查或輔以其他交通違規資料為佐證,確
認機車確實有使用事實,才對未實施排氣定檢機車進行裁罰。
為提升機車定檢到檢率,環保署積極提升使用中機車車籍正確性,除配合交通部監理機關
宣導老舊機車辦理切結報廢,同時主動彙整車籍地址無法寄達資料,移請監理機關清查確
認車輛使用狀況及車籍地址正確性,並要求環保局加強宣傳及稽查取締,以加強對使用中
逾期未定檢之車輛處分並要求改善。
環保署說,空氣污染防制法研擬修正草案時,考量環保局需稽查確認車輛之使用狀態,始
得進行裁處之困難,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使用中」車輛修改為依牌照狀態而定,以
使車輛污染管制更具強制力,並將罰鍰下限修正為新臺幣500元,以符合比例原則。又逾
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環保局二
次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將可大幅提升車主
定檢、複驗、調修改善污染及淘汰老舊車輛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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