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em2000 (愛一遍 2000年 )》之銘言:
: ※ 引述《iem2000 (愛一遍 2000年 )》之銘言:
: : https://youtu.be/0SnewuTRh2E
: : 這個月初 一個飄著毛毛雨的下午
: : 我騎機車載著友人 在一個看似平常的煞車後
: : 聽到後方一聲急煞聲
: : "碰"
: 結果到現在過完年了偵查庭也都還沒開庭
: 倒是先收到了這張
: https://i.imgur.com/gc6rPzv.jpg
: 對方已經先行一步用我的機車的強制險去理賠她的醫藥費了
: 我整個人只能黑人問號感覺被利用 保險公司那一定會被留紀錄
: 雖然這是車禍的人的權益 但就一整個 kimochi不爽
: 原來自摔受傷報路人甲車號可以申請理賠
原本想推文,但是太長所以回文
強制險理賠不問責任都可以先跟車禍的對造車輛申請強制險理賠。
至於會不會加費要看在此次事故是否有責任。無責自然不會加費。
沒有什麼叫做被利用,法規如此規定的美意在於讓受傷的人可以迅速獲得基本理賠。
上文所謂對造車,不是一定是碰撞的兩台車
在事故聯單上的都叫做對造車。
而能用你的申請表示你有在同一張事故紀錄的聯單。
一個基本觀念
所謂辦理保險出險是以保險處理車禍事故
而是否加費端看是否在車禍事故有沒有責任
要把辦理保險出險與隔年加費分開看
文鄒鄒的說結論
強制險受傷的人可以直接以單據申請「基本」的醫療費用。
而是否加費與車禍事故責任掛鉤並非是否有賠錢給對方
有責任加費
沒責任不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