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
「第 7 條之 2 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 56 條第 1 項或第 57 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 2 小時。」
法規很清楚寫了每逾 2 小時可以逕行舉發 1 次,
但我最近檢舉汽/機車違停時, 警方卻回我「逕行舉發」是只適用警察開單,
不適用民眾檢舉, 所以如果是民眾超過 2 小時檢舉同一違停行為就不開單。(WTF?)
想請問板上大大最近是有修法過還是有甚麼新的大法官釋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