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今日在台十八線發生車禍,那裡為雙向雙車道,
由於停在路肩的汽車疑似要進行迴轉,瞬間從路肩切到內線道,
因此我反應不及撞上去,並且撞到駕駛左前方的葉子板
但車禍發生後,我起身報警的時候,
他立即將他的肇事車輛立刻移到路肩,而在做筆錄的時候,那位三寶先生
總是跟警察說,他只是要從路肩切到"外"車道,還直指我車速過快
想請問版友,在他移動過車輛的情況下,導致肇事責任的比例原則會差很多嗎?
我剛好沒有行車紀錄器,而且在第一時間沒有拍下撞擊的畫面,
但對方有行車紀錄器,但做筆錄的時候,警察卻沒有說要查看行車紀錄器,
請問這樣會影響嗎?
最後想詢問,小弟騎的是愛將,這次撞擊目前看起來只有離合器拉桿斷裂,
那車架或三角台前叉的強度會有問題嗎?
在此想請版友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PS.內線道是禁行機車,但外車道都是一排臨停,所以就走內車道
附上車禍簡易說明
https://imgur.com/CzTXG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