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前面的文在討論第三人險到底能不能代位求償
把今年2月保富邦後收到的共同條款拿出來看
裡面這兩條有沒有人能白話解說一下?
第十六條 代位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公司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
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保險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
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保險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
退還之。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公司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
所致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保全保險公司之求償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保險公司同意償還並
視為損失之一部分。
第七條 全損後保險費之處理 (保戶紙本版)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毀損滅失,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保險契約自
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之翌日起終止,以全損賠付之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及
相關附加險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其他各險除另有規定外,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
還之。
第七條 直接請求權 (網站公開版)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
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定,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
額。
另外第七條 紙本跟網站上的不同 我們是要依哪個版本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