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前陣子把車子騎去借朋友跨,
於是就在紅線旁邊立側柱,以便朋友上車(較為空曠)
但因為朋友跟檔車不熟,先跟他講了些注意事項
(起步扭力有點大、車重要注意等等不到一分鐘的內容)
因此沒有馬上上車
結果就在這個時間點被開了張
56條一項一款 —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的罰單
(在小巷內很靠很靠邊停,大概就是邊邊水溝蓋那排的位置
那條小巷基本上不是店家就是車庫口,所以才選停那邊)
但照片很明顯大家的腳都在機車旁邊
(檢舉人很有技巧性的把上半身全部卡掉只留下6根小腿
有一雙很明顯要走向車子)
想請問這樣申訴有果嗎?
還是只要人沒有坐在車上就是違停?
畢竟今天我也不是走進超商還是去哪(蠻常聽到這種被開單)
人就在車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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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這樣被開單是合理範圍我也欣然接受
只是想跟大家討論一下違停的拿捏範圍到底為何
以避免之後又遇到類似的狀況被偷拍檢舉
更:
因為才離開車子沒幾步 又只有一分鐘不到的時間
因此覺得檢舉的有點刻意
才特別PO文想與板眾討論
期待大家抱持理性 詳閱內文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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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前後都有把車牽回停車格
只是那邊的停車格只能立中柱真的不好上車
怕朋友牽出來一個不穩就倒車
所以才覺得這樣被檢舉很鳥心情很差啊 囧rz
(打去開單的分局問,警察表示負責人請假,
然後說他們也很無奈,
說那附近有一兩個檢舉人每次都送幾十張照片來,
不開單還會被追問為什麼沒開,表示檢舉民眾也很叼不好惹
最後說他也感到很抱歉…?)
後記:
查了一下相關法規得到的結論是:
黃線07:00 - 20:00可以臨時停車,此外之時間可正常停車
臨時停車的定義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是指
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
態。
紅線查起來就是不給停,也就是要停就要有收到罰單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