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熄火牽車闖紅燈被開單 法院不採警政署函釋判撤銷
2018-12-16 12:53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丁姓男子騎車遇到紅燈,熄火下車牽車從斑馬線穿越馬路迴轉,接著再發動引擎騎車,全
程被警員目擊,將他攔下並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這種行為就是「闖紅燈」,開出1800元
罰單;丁不服申訴,交裁處仍依警政署函釋開罰,他不服提告。新北地院卻認為警政署的
解釋並不可採,判決丁勝訴,撤銷罰單。
依據「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
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視同行人,並無違規;但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
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
向」,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該行為屬於違規。
新北地院指出,函文內容依法不生拘束法院司法審查效力,而警政署函釋雖指同為「牽引
機車」,何以一個「視同行人」而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函文中並
沒有提出合理說明,因此所述見解,自非可採。
基層員警認為,深夜在路上看到酒後牽車的民眾,不少同事會依據警政署這個函釋,認定
屬於「駕駛行為」,要求酒測;但也因此發生不少爭議,如果法院也不支持,日後執法可
能要再保守一點。
判決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丁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往中和方向
,騎到中山路口時,因遇到紅燈,他熄火下車,用牽車的方式從人行道穿越馬路迴轉;丁
接著再發動引擎,準備要往新莊方向行駛,全程被轄區海山警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目擊,
將他攔截,認定丁是「以牽行之方式停等紅燈時闖越紅燈」。
警員依據警政署函釋,認定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開出1800元罰單;丁不服向新北市
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同樣依據函釋,認定他「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
紅燈」,製作裁決書,記違規點數3點,丁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丁主張機車熄火,站立車旁以牽引徒步行走的方式,等同行人性質,機車處於無動力狀態
,且以人力方式牽引徒步行走,速度甚至比行人更為緩慢,應不致對任何行人產生或造成
威脅,更不會引發危險之交通事故;員警將他攔停,堅稱他的行為就是闖紅燈,態度不耐
,沒有給他聲明及辯解機會,直接開立罰單。
丁指出,如果以「人力」牽車都算是機車駕駛人,會導致各種荒謬結果如機車拋錨在路邊
,只有持機車駕照者,才能以人力推移「駕駛」,否則視同無照駕駛;牽車上人行道停車
,視同騎上人行道?
因此,「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實屬不諳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體系規範意旨,望文自行生義解釋,謬無可採;函釋不僅違
反憲法笫23條法律保留原則,更違反憲法第7 條規定平等原則。
交裁處出庭辯稱,依據警政署函釋,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
條第1 項立法意旨來看,闖紅燈除著眼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自不容許駕駛人任意以
遊走於法律許可邊緣方法規避本應遵守規則,否則不啻鼓勵其他用路人一同仿效,使用行
人穿越道達成規避紅燈?如此交通秩序維護將無從達成。
法院認為,依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纂「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所謂「駕駛」係
指「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復由其字義以觀,應兼指「駕馭」、「行駛」,是「
駕駛汽車(包括機車)」自應指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由原動機提供動力之「汽車(包括
機車)」而使其移動。
因此,如果「汽車(包括機車)」之移動並非來自原動機提供之動力,自不構成「駕駛汽
車(包括機車)」之行為,則於此移動之過程,並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第1項;丁姓男子在移動機車時,並非來自機車引擎提供之動力,亦不構成「駕車闖紅燈
」違規事實,判決撤銷罰單,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40019?from=udn-relatednews_ch2
如果用手推動機車前進視同行人,那麼機車熄火後用雙腳划動機車前進也視同行人?法院
及警方見解最好統一一下,否則會令民眾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