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二手車買賣間的慣例。
我有一台二手車,因為零件故障,經營車行的親戚判斷修好也不划算(因為以後又壞了
怎麼辦)建議我賣出,於是他聯繫同業有在收購二手車的老闆來買。
因為不是在「白紙黑字」定契約,是口頭先談好價金(不到5000元),拖回修理的修理費
則由收購的車行老闆自行負擔。於是該老闆將車取走,拖回修理。下星期一辦過戶並
給我價金。
但是想到其他跟「費用」有關的事今天忘了談定。
請問:
1.如果買賣時,該車的強制險已過期一個月而賣家到期時並未即時續保一直拖著
(只是沒料到一個月後需要賣車),據說監理處強制險方面會有所要求。
那麼由買家或賣家負擔強制險的費用?要負擔到一年嗎(因為印象上保險公司每份
強制險契約大概是一年期與兩年期。
2.我不記得今年是否已經收到燃料稅稅單了沒。所以假設今年份的燃料稅單是在下個月才
由監理處寄出,因為屆時早已過戶完成,那麼稅單是寄給我或該車屆時的車主?
是新車主(不論是車行或車行賣的客戶)該吸收或是他(業界慣例上)有權要求舊車主的
我負擔這份稅單上的燃料稅?
謝謝說明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