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swllt (小人物)
2020-02-18 15:58:44各位板友好
想請問各位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汽機車牌照遮蔽的條款與罰緩
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兩項法則的罰緩相差將近8倍,想請問大家這兩條的差異在於哪裡???
我個人解讀是,第13條在於人為變造車牌(包括改號碼、裝公仔、翹牌器)
第14條則是行車時非故意行為而遭其他物品遮蔽住車牌
有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大家!!!
作者:
FFFFFFFF (轉寄不要按太多F)
2020-02-18 16:56:0013條是明顯變造或遮蔽然後經員警當場開罰吧
作者:
a0913 (沒救的貓奴)
2020-02-18 17:02:0014條是靜止狀態 13條是行駛中 這樣就很分辨了我送過遮牌紅線違規停車 開14條 300元不過我是 路過拍到前牌無遮 所以 最多開臨停而已
這個要件很明確啊跟靜止跟行徑無關13條是你主動去損毀變造,而且你的行為已經造成不能夠辨識你的車牌了14條是被動不清理車牌或污穢,不移除遮蔽物就可以罰,不需要達到不能辨識車牌的程度公仔,車牌夾類的應該都不能以13條罰,因為車號依然可以辨識就不符合要件
作者: kblbj 2020-02-18 20:30:00
昨天還看到用抹布掛在後車牌的lexus,現在遮車牌的花招越來越多,警察都不主動攔查。
說到用毛巾遮擋車牌這件事我也做過但我是因為那陣子很常下雨,停車之後會拿毛巾擦車子,擦完之後掛在車尾扶手某次騎車去學校等停車下來之後才發現忘記把毛巾收起來(有夠丟臉
討論這個沒有用,送了幾百件,沒有一件開單(13、14)的,路上遮擋車牌的一堆,就知道根本沒在抓
牌照框跟公仔的我送公總都會開驗車,倒是沒有檢舉過交通的
作者:
yswllt (小人物)
2020-02-19 08:52:00感謝各位回覆 謝謝大家!
作者:
wulalas (烏拉拉)
2020-02-19 09:41:00在北宜入口賣水賣泥巴正夯(?
作者:
il1beta (睡覺)
2020-02-19 18:15:00有成功過13條 但很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