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想請問各位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汽機車牌照遮蔽的條款與罰緩
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兩項法則的罰緩相差將近8倍,想請問大家這兩條的差異在於哪裡???
我個人解讀是,第13條在於人為變造車牌(包括改號碼、裝公仔、翹牌器)
第14條則是行車時非故意行為而遭其他物品遮蔽住車牌
有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