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kwilliam1 (it's ok.)》之銘言:
: 今天上路遇到一車禍 想討論一下肇事比例
: 請搭配示意圖服用
: https://i.imgur.com/5xsfDQ9.jpg
: A車=藍色線) ; B車=黃色線) ; 紅框處=碰撞點
: 以下過程:
: A車在B車前方,車距1公尺,兩車原本皆行駛直線。
: 在路口處A車欲右切到巷內待轉,
: B車剎車不及、撞上正在右轉的A車右後側,
: A車順受力方向轉半圈倒地。
待轉在法規裡是「兩次直行」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規定,
只有「轉彎」或「變換車道」或「示意後方可超車」或「車輛起步」時,才可以使用方向燈
但是跑去待轉的車在法規上是「兩次直行」
所以完全照法規來看,不需要也不能打方向燈
而該路段即使禁止「右轉」也罰不到他,
因為他是「去待轉(直行)」不是「右轉」...
: 個人有2種意見想請板友討論釋疑:
: 1.A車在禁止右轉、沒有待轉區的路口右轉欲待轉,責任較大
: 2.B車未保持安全車距,責任較大
: 請問各位板友的看法?
事實上,
在法規上他既然是「直行」就也沒有告知的義務
什麼方向燈、回頭、注意後方來車,他都沒有義務要注意,因為他是直行車...
相當高的機率是B車沒保持安全距離
除非 B 車可以證明:
1. 原本有安全距離,但A 車突然鬼切
2. 因此造成反應時間不足,不符合「能注意」
這樣才有機會讓「過失」不成立
(過失 = 應注意 + 能注意 + 卻沒有注意)
所以才很多人說兩段式左轉根本應該廢除
沒有能力正常左轉的人根本不應該上路...
你開車時速30左轉很安全
一樣的行為,換成機車時速30左轉就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