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大家晚安,前陣子我(A)騎車上班途中從後方撞到一位騎腳踏車的阿嬤(B),今天拿到初判表
有些問題想請教。
https://i.imgur.com/zORaXvo.jpg
初判表是寫A車未注意前方狀況,B方無發現肇事原因。
雙方擦挫傷,然後筆錄大概是
我(A):因為被太陽閃到,回過神就撞到人。
阿嬤(B):從巷口出來已經轉完彎了,不知道為什麼被撞。
Q1、撞到的地方離路口處有點遠,想說是不是因為這樣所以不適用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這條
?
Q2、如果申請鑑定有可能有不一樣的結果嗎?
Q3、對方前幾天跟我的保險公司說希望拿到沒有收據的國術館看診費、女兒請假7天的費用
,外加2萬精神賠償。想問如果我全責的話,只能讓她隨便喊嗎?還是可以要求實支實付呢
?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