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觀察了一下
睿能目前的作法是 1600公里以上「才會」要你舉證你不是商用
這部分有分好幾個階段可以討論
首先
當初買資費時簽的合約有沒有問題?
就契約精神來看 我覺得大致上沒有什麼瑕疵
畢竟這本來就是明文規定 當初簽了也白紙合約寫在合約書上
但有一個點可能會讓契約出問題
那就是「商用標準」這邊為什麼是由gogoro主觀判定?
這部分其實法律上有保護消費者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
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就實務與法理來判斷 這種由公司「單方判斷」你是否有從事商業行為
絕對是顯失公平的
而且很明顯構成民法247-1的「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要用第四款重大不利益也可)
兩個平等的人締約都不太會這樣了 更何況是財團跟民眾
法律上更應該要強調經濟上弱者的保護
更不用說 主張積極事實的人本來就應該要負舉證責任
今天契約自己判定又把舉證責任丟給別人 就很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簡言之 這件事問題不在商用資費 那個自己談爽就好
問題出在舉證 所以之前才會消保官提到公司應該負舉證責任
舉證用戶真的有商業行為
而不是這個方案不合法
所以
就看看有沒有人願意打訴訟吧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