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iamore (霏霏)》之銘言:
你事故後的24H內驗傷,應該都能夠算A2事故
A2定義:事故後24小時內,事故任何一人受傷、重傷
ccc101419大提到法律責任,讓我想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針對受刑責之駕駛人訂定相關罰則。
首先計程車臨時停車後起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但原PO於計程車「前方」之機車外側左轉專用道等待號誌,合乎第102條第1項第12款,行至有號誌之交叉路口,遇紅燈依車道連貫暫停。
從這點能判斷原PO無肇責,計程車應負最大責任。
計程車狂按喇叭之部分,應依92條第2項之規定鳴按喇叭,超過三次或每次時間都超過半秒鐘。
推撞「多次」的部分,顯見以汽車板金優勢,迫使你讓道,違反91條第2項、94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本人不專業初步判斷,計程車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5條第1項第10款分別處罰;另可依43條第2項,吊扣駕駛執照;43條第4項,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43條第5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等之相關處罰。
至於為什麼大家這麼建議你走法律途徑,是有原因的。因為上述的43條成立要件嚴格,本次事故不見得會依43條製單舉發,所以走法律途徑,讓計程車背官司,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吊銷其駕駛執照;第67條第1項,曾依......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拜託請一定要送下去,今天你沒送這個垃圾駕駛下去,下一個受害的人可能就是死亡或者重傷,今天你放棄你的權益,就是在讓這種人越來越猖狂。
最後,不管是騎車、開車、走路,各位有被逼迫而讓道之影像,歡迎來信,我一定看到一台拉一台下去,最近才剛送幾個垃圾下去吃罰單。然後針對上次車禍,已經遞交訴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