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影片
第一次檢舉
https://youtu.be/UNbYWG6w-cI
https://i.imgur.com/TwKVU4f.jpg
這台汽車都已經超出停止線才打右轉燈
我則是以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並附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4款
但依然被承辦員警打槍
後來致電給承辦員警
員警是說:雖然第102條第4款是沒錯,但我沒完全拍到他右轉的畫面,所以員警不能用推
定
的方式去判斷他有沒有右轉的行為
還說,汽車只要在完成轉彎前有打方向燈就可以(從寬認定)
又說,109年11月16日交通部有一則函文
函文在此
https://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9448
當汽車顯示右(左)轉方向燈而方向盤往反方向旋轉至其設定點及自動關閉方向燈,在汽
車
轉彎過程中駕駛人可能為因應突發狀況而反方向轉動方向盤,致自動關閉方向燈
意思就是可能打了方向燈,但駕駛人稍微動到方向盤,方向燈就自動彈回(最好這麼容易
彈
回,當我沒開過車??)
基於以上原因,則不予開罰
那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檢舉這種誇張行為??
請求各位先進開示,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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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影片是收到第一次檢舉失敗後的Mail
再上去高雄市警政信箱檢舉的影片
第二次檢舉,補件(警員尚未收到)
https://youtu.be/cuVEvOpoo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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