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歐素美
3.完整新聞標題:GG!騎士變換車道不打方向
燈還比中指 警方要罰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歐素美/台中報導〕
39歲張姓男子昨天上 8點多開車行經台中市大
雅區雅潭路三段580 號前,一輛機車因變換車
道未打方向燈,張男就鳴喇叭示警,結果慘遭
騎士比中指後離去,張男深覺受辱,隨後向警
方報案,由大雅分局受理,馬岡派出所處理,
大雅分局表示,機車車主為26歲張男,將通知
車主到案說明釐清案情,機車男變換車道未打
方向燈,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
可處600至3600元罰款。
張男24日上午08時07分,開車行經台中市大雅
區雅潭路三段580號時, 一輛普通重機車變換
車道未打方向燈,他因此鳴按喇叭示警,不料
,機車騎士竟對他比中指後離去,張男感覺受
辱,隨即到大雅派出所報案,因案發地點遲馬
岡派出所轄區,大雅所依單一窗口受理傳真馬
岡所。
大雅分局表示,經警方調查,該機車車主為張
男(26歲),但警方以電話連繫,無人接聽,
將繼續通知車主到案說明釐清案情。根據報案
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該騎乘機車的
男子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在規定
車道行駛及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分別可處罰
600-1800元及1200-3600元 處罰,警方呼籲用
路人行駛道路,切勿任意變換車道,變換車道
應使用方向燈。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reurl.cc/pxjeDa
6.心得及附註:
內有張姓騎士舉起左手比中指的英姿,這種水
準還真是優質,違規就算了,可能要再加上一
條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