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看完全部的回文,基本上確定幾乎都沒看完整個車禍影片
: 也沒看完我的文章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BRJK_xU6Qw&t=62s
: 上面這個是我們戰神上的影片,前面1:18就是車禍當時雙方的行車影片
大家包括你都有看影片,不同的是,沒人推論會建立在最佳狀況。
你的所有推論都建立在知道事情會發生的前提下,做出最佳的決定才有可能發生。
而實際上,真的寫完後的估算下來,這個可能性低到根本是數學上才會發生。
這邊,建議去看部電影:「薩利機長:哈德遜奇蹟」。
裡面探討的就是你這種用已知結果來做反推論,從根本就是錯誤的。
根本就錯,得到的結論當然也是錯的。
況且,後續提的案例,根本就不雷同。
: 影片58秒逆向三寶遭遇休旅車,這邊是第一個重點,這台休旅車並沒有撞上去
: 前面有人說因為三寶閃開了,其實是因為他停下來了,從重機的視角可以看到
: 其實逆向三寶在撞擊時還佔據整個車道,但是實際上休旅車只有後照鏡受損
: 從影片中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重機擦撞前車休旅車時的抖動
: 接著下面就有計時可以看到他算出擦撞後三秒和逆向撞上
: 同樣由重機的行車也可以看到,前方的休旅其實已經減速和剎車了大約是在1:11
: 從前車狀況來說就是他發現有逆向到車禍發生總共有三秒多快四秒的時間
首先,這邊借用別人部落格文章,連結:https://tinyurl.com/3b875nud
因為這篇提及資料是有來源的,來自一篇有點久的論文。
但沒關係,這點如果有疑慮,歡迎更新別篇更新的論文來反駁,沒意見。
https://i.imgur.com/tuGwChx.png
內文有提及,反應時間的部分。
(不過這邊「驚覺」的部分應該誤植感知及反應時間,理論上應為非預期的 1.75秒)
https://i.imgur.com/w2d3n6U.png
以這案例來說,視線被遮蔽且非常態的封閉道路有人逆向,
應屬於下列的「非預期」甚至「驚覺」。
但沒關係,我們退一步來講,就當作是「預期發生」的,
也就是從感知到煞車時間為 1.2 + 0.2 共 1.4 秒。
1.4 秒這數字會用到,記好了。
那麼,接下來討論一下,那邊速限是多少?
環東大道從北山大橋匝道一路到事發彎前的速限是 80 km/hr。
然而到事發地速限則為 60 km/hr。為什麼?
因為連政府單位都知道那邊視線很差,所以用速限強迫降速。
我們這邊就先假設重機騎士非常守法的保持 60 km/hr 通過這段彎道。
那麼,逆向的汽車,時速會是多少?
有在開車或騎車應該不難了解,車子有在動,少說是 20~30 km/hr。
沒關係,這邊就低估當做逆向車的車速僅 20km/hr。
所以,正常沒做煞車前,單看重機對逆向車的速度為何?
60 + 20 = 80 km/hr
這速度基本上等於把原本的強制降速給還回去了。
時速 80 公里的剎停距離需要多少?
這邊可以參考這網站來計算:https://tinyurl.com/37whn79x
網站內有解釋公式由來,有興趣自己看。
時速 80 公里下,算上反應時間 1.4 秒,
坡度幾 % 不清楚,暫且當平地就好,煞停距離要 67.13 公尺。
https://i.imgur.com/QVqHx3P.png
但這邊一定會有人靠北,兩邊都是在減速,應該是雙倍煞車。
沒關係,我們順便把這狀況也估算一下。
重機的時速 60 公里下,其他變因不動的煞停距離為 43.6 公尺
https://i.imgur.com/9DHzK6L.png
汽車的時速 20 公里下,一樣其他變因不動,煞停距離為 10.034 公尺
https://i.imgur.com/ValgPni.png
43.6 + 10.034 = 53.634 公尺
因為 53.634 遠比 67.13 公尺還短,
我們就用煞停距離 53.634 公尺來當後續探討的基準。
回到影片,看這張截圖。
這張圖是兩台四輪正面互相看到彼此的截圖。
https://i.imgur.com/qk9TUKl.png
圖中標線有差不多三顆貓眼石反光,算上可能壓在輪子下的一顆。
和更遠處沒照到的,以距離來看就當做兩顆好了。
也就是共有六顆貓眼石。
而那邊的貓眼石是設計在白線上的,一條白線就是一顆。
https://i.imgur.com/8hRMFj3.png
而白線間的距離是 10 公尺。
所以我們可以推論,兩台四輪互相看到彼此時,
差不多距離是 60 公尺以上但不滿 70 公尺,姑且算 70 公尺好了。
連汽車都只有 70 公尺可以做到反應到煞停的距離。
重機所有因素都用最佳狀況甚至全部有利的狀況都要 53.634 公尺了。
煞下來雙方僅剩不到 17 公尺。
這還沒考慮,內側那台四輪先擦撞到重機,
造成車身不穩定,騎士要先保持平衡,導致煞車時間可能更少。
其他變因不動,單單再把逆向車/重機的速度各加個 5 公里。
兩者依照兩邊都煞車的狀況,煞停距離將會高達 62.305 公尺。
這叫不超速就煞得下來?
這種情況下連正常車速都有極大機率會撞上,還不提先被擦撞。
你的舉例根本通篇鬼扯。
: 我知道很多人沒看完影片所以誤解很大總是以為我有路權我最大下面是判例
: 士林地院認為黃男逆向行駛雖是肇事主因,陳男飆車時速102公里也有責。
: 根據鑑定報告指出,陳男發現黃男時,雙方距離尚有40公尺,若陳男當時依照
: 速限70公里行駛,即使仍然無法及時閃避,黃男所受傷害勢必較小,因此依過
: 失致死罪判陳男6個月有期徒刑
: 最後還是要說這個案子,如果重機直接撞下去沒有前面休旅車,沒有影片01:00
: 那一段,就很簡單逆向全責,之前五指山那個猴子逆向撞重機就是這樣
: 不論開車或是騎車,我們的視線其實是不可能像政府說的那麼寬,最近有人在罵
: 為什麼隔壁車道減速剎車,這個車道的駕駛也減速剎車,明明前方就沒車
: 原因就是隔壁車道擋住了視線,我看不到他看的東西,這個駕訓班應該都有教
: 所以注意前方車況保持速限活下來才能爭取路權
這個案例,可以細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會發現,這判決根本是法官無視所有鑑定報告下自由心證的結果。
簡單來說,就是這位判決的法官覺得超速是害死人的原因之一。
仔細去看判決書,死者不僅跨雙黃線逆向還酒駕勒..
車禍鑑定也是寫即便沒超速也會撞上,最後就是給無肇事因素,
正常來講,法官會很大程度傾向車禍鑑定的結果,
除非有人提出另一個公正第三方鑑定單位的結果是不同的才會影響結果。
但這位法官是直接堅持自身想法,不甩鑑定結果下判決,這其實反而是罕見的。
況且即便法官一意孤行,也只代表了超速有過失的成分,並不是主因。
個人反而覺得這種案例換個法官極高機率會是不同結果,
單拿這個案例護航... 其實覺得沒什麼說服力。
法官也不是沒可能有誤判或是跟現實狀況脫節的判決,不然罵恐龍罵爽的?
當然啦,有時後鍋不是法官的,是檢察官給的證據太少...
喔,對了,如果要倡導有路權不代表可以超速的判例根本不該用這個。
而是應該用左轉 TOYOTA 被高速 BMW 撞擊那個案例。
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 132 號刑事判決
這案子車禍鑑定跟判決結果:主因就是嚴重超速,未禮讓直行車才是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