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檢舉一個邊騎車邊用手機 (不是停紅燈滑手機那種),
他是從整路滑到交叉路口停紅燈,繼續滑沒停止過,
直接用43條危險駕駛送單,地點也有詳細描述,是位於兩條路的交叉路口,
(直接有送過 地點只打單一路名被打槍後,就改成打兩條路的路口)
結果回覆說 本案未詳敘正確違規行為地點,應不予舉發
所以下次檢舉是不是要附上經緯度呢? 大台南市警方才肯舉發?
不想開43條就直接說,不要用這爛理由來回覆!!!
(信不信我送31-1條2項就會舉發)
台南檢舉處理速度已經夠慢了,這種還能不舉發,難怪台南交通被靠杯爛的
這種邊騎車邊玩手機的人,就是要來一張大的,他才會怕跟警惕,
不然下次繼續滑,反正他都敢邊騎車邊玩,還怕區區1000元?
可是警方就是找理由不開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