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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an81131 (人生很多事都是徒勞無功)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新聞]交通檢舉蟑螂涉侵隱私?
時間: Wed Dec 6 22:46:40 2023
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11978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質疑,交通部6月實施違規記點新制,違
規記點暴增,檢舉蟑螂對他人臉部、車輛、車牌影像及位置等個資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
權、資訊自主權及行為自由等基本權利侵擾,恐有違憲。對此,行政院表示,舉發權責仍
在警察機關,檢舉案件須由警察機關查證、審酌。
張廖萬堅近日對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指出,以台中為例,「檢舉蟑螂」亂竄,單靠行車紀
錄器就可上傳舉報,根據台中市交通局統計,自6月30日起至10月中旬,就已收到32萬多
件違規記點事件,其中以一般道路超速(9萬9千多件)、違規臨停(4萬9千多件)及紅線
違停(3萬9千多件)。
張廖萬堅強調,「檢舉蟑螂」有違法治國原則疑慮,國家權力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
拘束,且執法與手段間須符合比例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
7條第1項明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交通違規事件稽查取締,原則應由交通警察為之,此乃屬國家行
使公權力範疇。
張廖萬堅解釋,考量警力有限,且交通秩序應及時回復,道交條例第7條之2允許交通警察
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交通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且要求該科學儀器應公布設置地
點並為明顯標示。
另,道交條例第7條之1允許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是基於警力有限和及時恢復交通
秩序需求而設,民眾檢舉舉發多以行車影像紀錄器、手機或相機拍攝取得他人交通違規事
證,除其「準確性」堪慮外,對於他人個資任意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權,相關法令如未
予適當規範,恐與比例原則、目的拘束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規範有違。
對此,行政院解釋,法規設計即希望民眾可輔助警察機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舉發權責仍
在警察機關。民眾所提供違規事實證據,須由警察機關進行查證,檢舉人提供資料如不夠
明確,警察機關經審酌後應不予舉發。臨停案件會先了解有無妨礙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
他人、車通行,則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有妨礙則依規定舉發。
備註:我去張廖萬堅臉書留言 靠北他
公眾場合涉隱私權??結果被封鎖了QQ
恐違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這樣用的嗎= =
我開始好奇這人學歷 沒想到還有花邊新聞...
論文抄襲26%(藍說) 11%(自己說)
魯魯只是關心交通議題 非網軍 就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