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真的看過判決呢
判決原文在此
https://reurl.cc/L5axMa
1、行為摘要:
員警...見一普重機騎乘在和平西路二段126巷内往莒光路往南方向,
騎士見號誌燈為紅燈便下車以牽引的方式超越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進入路口
(未行走行人穿越道)後繼續騎乘,員警見狀將其攔查
2、這是 和平西路2段126巷往莒光路口的樣子:
https://imgur.com/rAbHlcQ.jpg
猜他應該是要往莒光路口續行,但可能等到一個新的紅燈覺得太久
看著汀洲路口是紅燈,跟著從圖中在路口直接牽車 (判決書: 未行走行人穿越道)
因此滿足了 北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3號判決意旨 中『闖紅燈』動作的構成要件
那過往的判例中的【闖紅燈】動作構成要件為何呢?
3、【闖紅燈】構成要件:
原文如下: https://reurl.cc/V0YZ1b
如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面對圓形紅燈未予停止,無論汽車駕駛人
係以機械動力移動車輛,抑或是下車以人力牽引車輛之方式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因該
行為是整體連貫性之行為,其駕駛行為並未消滅,故仍屬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翻譯:
(1) 汽(機)車經過亮著紅燈的路口
(2) 不論手推或催油門,超越停止線 或 進入路口,視為是連貫行為,屬於闖紅燈
4、面對這個路口,遇到99秒紅燈,該怎麼做?
https://imgur.com/oHSCU0F.jpg
答案在此,進入左側加油站,熄火續行沿著斑馬線
前往對面路側,發動機車、打左方向燈、起步離開
因為上了人行道或私人土地後,熄火的機車視為是行人 (不然怎麼牽車上人行道停車?)
整個動作也沒有經過停止線,沒有駕駛經過這個路口、而是以行人的方式通過
以上判決和經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