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 路西法效應:體制之惡能為行惡之人豁免多

作者: lamabclamabc (lamabclamabc)   2014-07-20 11:27:20
路西法效應:體制之惡能為行惡之人豁免多少程度的責任
(BLOG版有伸延閱讀連結:http://muklam.blogspot.hk/2014/07/p.html)
「路西法效應」中記述的史丹佛監獄實驗廣為人知,再一次證明了漢娜鄂蘭口中的「平庸之惡」:惡人未必是天性如此,體制可以引誘出存在於每個平凡人心中的邪惡。
然而,作者聲明:「我們得澄清一個重點:了解「事情為甚麼發生」,不表示可以拿來當作「發生甚麼事情」的藉口。心理學分析並不是一門找理由的學問。當犯下不義和不法行時,個體和群體對他們的共謀以及犯罪事實依然負有責任及法律上的義務。然而在決定刑罰的嚴厲程度時,還是必須把造成他們行為的情境和系統性因素納入考量。」(P. 303,孫佩妏、陳雅馨譯,商周出版,2008年)
問題來了。儘管我們都認同,「體制」及「人在邪惡面前的不抵抗」,同樣得為邪惡負上道義責任;那體制之惡能為行惡之人豁免多少程度的責任?
這個程度極難掌握,進一步就陷入無視體制高估人類意志的傲慢與偏見,退一步便落入偏坦加害者是非不分的濫情主義。前者將令社會失去改善體制的機會,製造一批批加害者;後者則衝擊社會的是非價值觀,令人有藉口在體制前不加以節制自己的邪惡。
「抬高一厘米」的判決中,法官判處槍殺翻過柏林圍牆青年的衛兵刑期:「作為員警,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 的良心義務。在這個世界上,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體制在這位法官面前顯然無法為衛兵豁免多少責任。畢竟,法律不總是只考慮人的心志與動機,也得懲罰行為與其後果,甚至懲罰人在誘惑前的無法抵抗:否則,誤殺罪與衰十一又如何能成罪呢?
或許這兩個Case可以讓大家思考一下。
1 美國上尉Ernest Medina及中尉William Calley Jr. 參予越南美萊村大屠殺。美軍在是次屠殺中將槍口指向越南平民,虐殺俞500名越南婦孺老人,虐殺方式包括活生生燒死、姦殺、挖出內臟、剝下頭皮,令人髮指。據報導,Ernest Medina曾親手射殺多名平民,而William Calley Jr. 則預謀殺害過百名村民。
最後,上尉被判無罪,中尉被判終身監禁,後因特赦而被縮刑至三年半(以軟禁於營房形式服刑,並無待過一天監獄),最終又得特赦,回歸家園並成廯一個受敬重的商人。(1971年,一首向他致敬的歌曲登上美國流行金曲排行榜前40名。)
2. Ivan Frederick是美國駐伊拉克監獄的衛兵,被控虐囚。本書作者金巴多在他受審時為其抗辯,認為監獄強大的情境壓力令人難以抵禦。法官沒有採信津巴多的證詞,判處Ivan Frederick最高刑期:8年徒刑。
你認為那個美國士兵更Deserve他們的結果:是William Calley Jr. ,還是Ivan Frederick,還是應該折衷?無論如何,體制之惡應為行惡之人豁免多少程度的責任,仍將為人所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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