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個月中剛從海韻電子離職, 擔任美國業助,
是因為處長Grace認為我cp值太低, 打單一直有錯誤,
所以請我走路,
目前已經有offer, 是台塑相關企業的油業公司,
擔任外銷業助, 5月2日上班。
因為待業這段時間有空, 去買了一些法律書籍, 如下圖:
https://i.imgur.com/J2hFKAZ.jpg
這本書是2013年二月初版的書, 我一直忙於工作, 於是到今天才買到看完.
我在2003年去上法律課程, 因此有機會修鄭老師的課,
因為一直還有想再念書, 就會去翻閱老師的書.
本書是一本教科書, 因此必須要有基本刑法的基礎才能看懂,
所以這本書對法律人來說才懂, 恐怕您我有粗淺法律知識但不深不精通的,
會看不懂, 先告知您.
本書的標題很長, 如下:
從法律"動物"到法律人系列 刑事法學及其方法(八)
錯誤的現有"構成事實錯誤理論" 與
正確的現行法"不能犯"概念理解
整本書我看完後, 其實看不太懂, 但其中讓我最感深刻的是第10章,
"刑法第二十六條「不能犯」規定實屬贅文"
主要是在說明, (就我個人的感覺),
我的感覺是, 不能犯這一個條文修正前, 在隱喻的法律結構中,
其實有一個涵意"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