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像有一點看懂駱大的邏輯
跟我對於「故事」與「小說」差異之認知蠻接近的。
他的辯護說法是,作家蒐集小說創作素材的時候,本來就會透過生活經驗
從各式各樣的人身上蒐集到無所不在的故事。
假設把創作當作煉金術的話,我稱之為點石(故事)成金(小說)。
而這些提到自身故事的人不會因為該小說寫了自己的哏(核心之Idea),跑去控訴作者抄
襲。
主因有三,其一是小說本來就是從各式各樣聽來的故事與經驗寫成。(所以他舉了很
多作家之例子,經驗現實上不可能每一篇聽來的故事都去跟本人確認可不可以讓我寫。)
其次是作者是「寫成小說」(也就是加工),而不是紀錄一個故事。
其三是 明朝是長篇小說,抽掉〈火車做夢〉大綱之四百字(原文四千字)
對明朝之主哏並無影響。
而駱大好像把課堂上該作者(以下簡稱劉)的大綱之四百字,當作元素、材料,而不是
一種「創作成果」。
照搬到長篇小說當中,他認為這一段是他從生活經驗中得到的「素材」。他對此素材
的小說加工是放到他長篇大架構中,也沒有加工改寫。
但問題在於...
1.劉也是創作者阿,對駱來說這是生活經驗之素材(課堂經驗),可是這個「素材」是劉
經過心智勞力活動的成果....跟一個老太太講自己悲傷的過往,
完全是兩回事吧!
2.這個idea是劉創作出來的(根據雪國的閱讀經驗之再造),不是劉的
「故事」。就算這四百字大綱不是小說之成品,我認為也算是半成品了吧!
3.加上這是課堂上的師生關係,文壇大佬/新手,男/女,就搞得很像權力欺壓似的。
延伸的問題是,過去他的學生的idea被他用走多少之類的。(但我覺得駱沒那麼誇張啦...)
4.雙方之誤解(劉怕自己出版會被當作抄襲)、後續雙方出版社交流,好事者、粉
絲、道德魔人,讓這件事變成一種很嚴重的指控,人格之毀滅。
。
結論:說實話我覺得明朝拿掉這四百字對整篇影響不大,但就是抄了。但今天的
問題是,搞得好像駱以軍所有的創作都是抄來的一樣。不經讓我想起昆德拉說:公眾法
庭的指控是公私不分的,是全面性的,你犯了甚麼倫理法規(公)
一定是因為你是怎樣怎樣的人(私),順便把你的過去全面否定。
但如果我是當事人,我也會覺得被抄惹QQ,創作者差不多是把創作當作自己的小孩
,會感到不舒服也很正常,簡單說,我覺得駱大的這番辯護站不住腳。
但另一方面我又覺得,駱好像一個闖紅燈的人,公眾法庭給他的刑責是無期徒刑,
他自己也說了,小說之於他是性命以對,而如今人人都可以踩在道德制高點,
任意吐口水,將抄襲與他終身綁定,將一個人簡化成惡的化身,這難道不是無期徒刑嗎?
雖然文壇利益小到請不起網軍拉XD 但他受到的打擊謾罵感受可能龐大到他覺得有
組織吧?
純路人,有誤解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