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轉型正義之路:島嶼的過去與未來
作者:周婉窈
出版社:玉山社
出版年:2019
前言
一開始先是作者介紹,然後是書中摘要,接著是讀書會紀錄,最後是心得。
書中摘要不會按照書中章節一章一章摘錄,而是我自己最後統整出來的筆記。
由於跟作者開了兩次讀書會,因此在書中摘要之後會有讀書會紀錄以補書中摘要的不足,
最後才是心得。
作者介紹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已退休)
美國耶魯大學歷史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碩士
曾任高中歷史課綱修訂小組委員
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第七屆、第八屆理事(2021)
相關作品
《臺灣史論集一:山、海、平原的歷史》2024
《少年臺灣史》2019
《島嶼的愛和向望》2017
《臺灣歷史圖說》2016
《海洋與殖民地臺灣論集》2012
《面向過去而生-芬陀利室散文集》2009
《海行兮的年代:日本殖民統治末期臺灣史論集》2003
轉型正義的定義
一個國家從專制獨裁統治過渡到自由民主法治社會,
針對過去國家機器被濫用來對個人施以不當暴力(人權迫害)的情況,
以政府的力量重新予以審視和調查,追究加害者的責任,還受害人公道和正義,
給予補償,並進行制度改革,以鞏固法治、深化民主、保障人權,
確保將來同樣的事情不會再發生。
轉型正義的「工程」(實際作為)
一、究明真相
二、釐清責任歸屬(追究責任)
三、道歉、補償、興築紀念碑等
四、提供受害人傾訴的平臺
五、確定建立能夠防止再度發生的機制
台灣:世界上戒嚴最久的國家
1949年5月20日-1987年7月14日,相關法律到1992年才廢除
白色恐怖時期:辨識度最高的相關數據
1998年6月17日公布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因而成立的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2014年3月8日前統計結果
共受理 10,067案
予以補償 7,964案
不予補償 2,032案
回復名譽 65案
更正戶籍 6案
10,067案當事人有重複,實則為8,848案
各類比例
1.通過補償(含回復名譽、更正戶籍)的案件,共有7,160人
2.性別比例
男性:6,888人,96.2%
女性: 272人, 3.8%
3.省籍比例
省籍 人數 百分比
台灣省(本省人) 3,915 54.68%
全部外省人 45.32%
福建省 704 9.83%
江蘇省 待查 5.78%
山東省 待查 5.63%
浙江省 待查 4.30%
白色恐怖時期重要法令
1.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8/05/10-1991/05/01)
2.臺灣省戒嚴令 (1949/05/20-1987/07/14)
3.懲治叛亂條例 (1949/06/21-1991/05/22)
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950/06/13-1991/06/03)
以下分別說明之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原先設定為兩年半,國民大會一直決定延長。
1960年3月11日修訂「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
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蔣介石因此得以連任四次,
在第五任總統任期過世
臺灣省戒嚴令
禁止或限制結社自由、示威遊行自由、言論自由、移居自由
1.作者所提出的問題一
此法根據中華民國《戒嚴法》而制定的,
但是中華民國《戒嚴法》是在1934年11月29日公布,
而當時臺灣仍然處於日本統治狀態,是否可直接套用,有其商議空間?
2.作者所提出的問題二
中華民國《戒嚴法》第一條規定宣告戒嚴之程序:…….,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現實:並沒有呈報給當時的代理總統李宗仁,也沒有經過立法院追認
違反程序正義、並不具備合法性
懲治叛亂條例
1.平民送軍法審判
2.二條一等同「唯一死刑」
第二條:「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原本刑法規範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死刑,但是因為《懲治叛亂條例》通通變成死刑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1.民眾有告密義務
2.連坐制度
3.侵犯人民的隱私、通訊自由、思想自由
4.沒收匪諜所有財產
影響:「冤、錯、假」案盛行
5.作者提出來的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與《臺灣省戒嚴令》有同樣問題,前者在1935年1月1日公布,
7月1日實施,當時臺灣仍屬於日本統治,是否可以直接適用,而有待商榷?
白色恐怖案件司法流程
https://i.imgur.com/MRtb5Nb.png
以下分列說明之
1.羈押場所一:台北保密局南、北所(兩棟建築物均已拆除)
2.羈押場所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
前身為東本願寺,現今獅子林商業大樓(台北市西寧南路36號)
3.等待審判(擬判與覆核)場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現今青島東路三號
4.死刑地點:馬場町
原址為日本陸軍所設立之「臺北練兵場」
現今為馬場町紀念公園
5.有期徒刑的關押處:「綠島新生訓導處」
沒收(匪諜)全部財產
法律部分:沒收全部財產者限於處刑十年以上
現實部分:
1.許多案例不到十年以上,甚至判刑四年都是沒收所有財產
2.此法遭到濫用,導致大商人被羅織入罪,判刑十年以上
3.獎金分配情形:
30%密告獎金:密告一次即為百萬富翁
35%辦案獎金:「冤、錯、假」案頻繁
35%解庫款
軍事長官核定和覆議機制
法律部分:軍法官判決之結果交由上級長官核定(同意判決),
不然就是覆議(退回重審),而且限定一次,上級長官不得更改判決。
現實部分:加重刑責,通常要伴隨著「新事證」或者引用「其他法條」,但是都沒有,
隨著官員或者蔣介石大筆一揮就成了。像是蔣介石更改判決通常會批示
「應即槍決可也」;「應處極刑為要」;「均應處以極刑可也」;
「判處死刑可以」;「改處死刑」,通常批示「發還復議」,往往也變成死刑。
戒嚴下的生活
1.黨禁
a.花瓶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
b.《自由中國》創辦者雷震等人籌組「中國民主黨」,
而後雷震等人入獄《自由中國》停刊
2.報禁(三限)
限照:禁止新報紙登記
限張:只能印三大張
限地:只能在某些印刷廠
3.禁歌
a.被認為引起二二八的聯想
〈補破網〉(1948)、〈杯底不可飼金魚〉(1949)
b.被認為描寫社會殘破貧困
〈收酒矸〉(1948)、〈賣肉粽〉(1949),改名為燒肉粽
解嚴後的社會運動
1.01987年「519綠色行動」,訴求解除戒嚴
結果:國安法取代「臺灣省戒嚴令」,而且國安法規定白色恐怖案件無法重新審理
2.1991年5月「獨立臺灣會案」
經過:1991年5月9日調查局幹員逮捕清大研究所學生廖偉程、臺大研究生陳正然、
社運參與者王秀惠、傳道人林銀福、文宣張貼者安正光。
罪名:參與史明資助的「獨立臺灣會」,
前四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唯一死刑,移送法辦。
影響:
全國抗議,學生在台北火車站靜坐
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 ,5月22日公布廢除
5月23日行政院向立法院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喪失依據( 《懲治叛亂條例》 ),
因此立法院在5月24日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6月3日公布。
判決: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
廖偉程:無罪
安正光:10個月,緩刑3年
陳正然、王秀惠與林銀福: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
引發要求廢除刑法第一百條運動,成功讓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最後全案免訴。
白色恐怖的加害者
嘉義前縣長、官箴五院的林金生:雲門舞集林懷民先生的父親
前法務部政風司長劉展華:
1.曾經刑求過柏楊
2.逮捕過黃信介、施明德
3.2003年3月17日退休,退休茶會神秘嘉賓施明德
讀書會紀錄
惡法亦法?
「依法行政」在邪惡體制中是「協助邪惡」(強調「惡法非法」-尤清)
原版與增訂版的差異?
1.4個月寫出初版,所以有些地方不盡人意
2.2021.12.26-2022.6.5增訂時間
3.參考資料:促轉會研究成果、調查結果報告書、最新學術研究成果
4.增訂成果:頁數多了71頁
第十章「轉型正義會夭折嗎?少年國民可以做的事」
寫作理念與書寫策略
1.主要讀者:青少年(作者希望青少年的父母也能夠讀一讀)
2.文字採取簡練不拗口,沒有太多的「學術專有名詞」
3.不簡化問題、也不迴避問題
4.重要概念與觀念要交待清楚
a.「轉型正義」
b.「KMT/ROC黨國體制」(不用威權體制或者權威體制)
c.「邪惡的平庸性」(The Banality of Evil)
d.Nationalism(民族主義/國族主義)
5.避免強調刑求過程
很多受刑人通常不願意承認有被刑求過
左傾與台獨之間的關係
1.在1955年之前,案件性質通常是「左傾」,
在1955年之後大多數的左傾份子都被清理了,
因而轉向「台獨」,在日本時代,台獨與左傾有千絲萬縷的關係,
因為左傾份子通常都贊成台獨,所以台獨一直被認為是「隱性左傾」
2.若沒有228事件,台獨也不會逐漸成為台灣社會主流
中華民國的特殊性
1.我們有四首中華民國國歌、兩種國旗
2.1928年北伐成功, KMT/ROC黨國體制才開始建立起來
3.現在的國歌是1930年才開始使用,1937年才立法通過
4.1940年才明定孫中山是「國父」
5.1955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簽訂,中華民國正式在台澎金馬站穩腳步,
同時不能反攻大陸,但是KMT/ROC黨國體制仍然對內宣布要反攻大陸,
為此繼續維持戒嚴
KMT與CCP三合三分
1923~1927第一次國共合作(結束原因:北伐成功)
1928~1937第一次國共鬥爭(結束原因:西安事變)
1937~1945第二次國共合作(結束原因:日本投降)
1945~1949第二次國共鬥爭(結束原因: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滅亡)
1949~1992第三次國共鬥爭(結束原因:92共識)
1992~現今第三次國共合作
解嚴前夕的風暴
1979年美麗島事件
1980年陳文成事件
1981年林宅血案
1984年江南案
台灣政府高層派台灣黑道去美國領土上殺美國人,導致中華民國與美國關係緊張,
進而逼迫蔣經國宣布蔣家後代不得接班,而後宣布解嚴
大多白色恐怖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在受害者出獄之後
1.找不到工作,連帶陷入經濟困難
2.社會支持消失甚至遭受社會霸凌
3.即使拿到補償金之後也仍然受到社會歧視
已知身分與未知身分
1.目前不知道的身分:告密者與刑求者(警察與警備總部大小官員)
2.目前已知道的身分:審判者(軍法官們)與上位者(蔣介石為首的統治集團)
政治屋頂(political roof)
1.定義:一個國民國家(nation state)需要屬於自己的政治屋頂
2.原則:政治屋頂主要是指「國防」與「外交」
3.負面案例
a.圖博1951年簽訂「十七條協議」交出國防與外交權
b.新疆、香港沒有國防、外交權
問與答
Q:沒有促轉會的未來該是如何是好?
A:轉型正義做不下去,不代表不應該堅持下去。台灣應該成為真正的國家。
Q:為什麼有些人是有裁判書、案卡、公文,但是有些人卻沒有?
A:
1.有些人他因為管訓被抓去關3年,但是沒有經過審判,所以不會有裁判書,只會有案卡
和公文。若關完3年沒有連帶保證人,則再關3年。
2.自首減刑者與自新減刑者兩者並不相同,但是他們都會經過警察製作案卡以建檔,這些
人可能最後都沒有被關,甚至起訴都沒有,所以不會有裁判書。
3.書中講到被判處死刑的人大約是13%到15%之間,但是這是只有算裁判書的部分,像是刑
求致死、營養不良遭致疾病而死都不算在內。
3.在公文內有提及的不一定是「受刑人」,還有證人、警察,甚至是告密者。
Q:白色恐怖時期沒收財產清冊上有什麼特別之處?
A:
1.基本上都沒有鈔票和貨幣,極有可能被拿走
2.通常有價證劵像是股票仍然有登錄上去
心得
通常白色恐怖書籍的讀者都會有一個疑惑,就是我們只知道受害者身分與姓名,
但是對加害者似乎一無所知,像是這一篇文章:
https://www.ptt.cc/bbs/book/M.1708431399.A.D45.html
事實上藉由閱讀此書就可以得知加害者非常多,而且具有多樣化的身分,
就如同我們上面所說,比較後端的加害者像是軍法官和蔣介石統治集團成員,
我們都知道他們是誰,可是前端像是偵查到羈押等相關人員似乎身分相對不明,
但是這些人反而對於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因為這些人極有可能利用各種手段像是刑求和欺騙方式使受害者入刑;
使受害者家屬受罪,但是受到當代法律像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
這些人始終不被大眾所認知,這也是我們未來應該要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