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告「電影片映演業提供文化部票房統計之

作者: MarcW ( )   2016-05-26 00:24:09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49383.html
公告「電影片映演業提供文化部票房統計資料之內容、格式及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電影片映演業提供文化部票房統計資料之內容、格式及期間」,並自即
日生效。
依  據:電影法第13條第1項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電影片映演業應提供文化部之票房統計資料內容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業統一編號。
    (二)資料統計日期。應採民國年代,以中華民國年月日書寫。
    (三)中文片名。指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之中文片名。
    (四)原文片名。指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所載之原文片名。
    (五)上映日期。指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業所營映演場所第一次映演之每一日,
應採民國年代,以中華民國年月日書寫。
    (六)票券銷售額。指同一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業所營映演場所同一資料統計日
期,銷售電影票券之新臺幣金額。
    (七)票券銷售數。指同一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業所營映演場所同一資料統計日
期,銷售電影票券之張數。
    (八)累積票券銷售額。指同一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業所營映演場所每一上映日
期,累計銷售電影票券之新臺幣金額。
    (九)累積票券銷售數。指同一電影片於電影片映演業所營映演場所每一上映日
期,累計銷售電影票券之張數。
   二、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格式,提供前點票房統計資料:
    (一)以電子檔案提供者,應採試算表(Microsoft Excel)、可延伸標記式語
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XML)或逗號分隔值(Comma-Separated Values,CSV
)格式,並於第三點規定期間傳輸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全國電影票房及相關
資訊整合系統」。
    (二)以紙本檔案提供者,應以A4紙張橫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並以電腦打字,
且應自第一頁起依序於每頁下方置中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檔案為二頁以上時,並應於
騎縫處加蓋電影片映演業之印鑑章。前開紙本檔案應於第三點規定期間遞送至文化部影視
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
   三、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期間,將符合前二點規定內容及格式之票房統
計資料,提供文化部:
    (一)週一、週二、週三及週四之票房統計資料,應於各該日之次一工作日十四
時前提供。
    (二)週五、例假日、國定假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放假日之票房統計資
料,應於各該日之次一工作日十四時前提供。
       前項所稱工作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四、電影片映演業得委託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將票房統計
資料提供予文化部。
     受託提供票房統計資料予文化部之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應於前點期間,將第一點內容之票房統計資料,以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電子檔案格式,
傳輸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全國電影票房及相關資訊整合系統」。
   五、文化部必要時得要求電影片映演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提供之票房統計
資料內容之完整性與正確性。
作者: andyboy10 (GBR-murray)   2016-05-27 16:13:00
好像明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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