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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14號
原告:
春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己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主要內容是海卿不用賠春魚五十萬,至於解除/終止契約不在本件判決範圍裡面。
原因則是,根據雙方契約,假設其中一方違約,應該要限期補正。但是原告沒有給14日
限期補正,就直接請求賠償跟契約不符。
且契約內容部分條款動輒得咎。沒有舉證懲罰性違約金為何要到最高數額五十萬,所以
判決春魚敗訴。
所以當初是無縫轉生嗎?